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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第 二 章 軍人儲蓄獎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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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人儲蓄獎卷
第 一 節 發行
第 13 條

本儲蓄獎券每張定額新台幣壹佰元,得按實際需要以聯號 (每百元一個號碼之聯號) 配搭發行,發行面額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定之。

第 14 條

本儲蓄獎券為無記名有價證券,不得掛失止付。

第 15 條

本儲蓄獎券分組順序編號,分由各辦理軍儲業務單位加蓋印章後發售。

第 16 條

本儲蓄獎券之發售時間,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定之。

第 二 節 中獎及還本
第 17 條

本儲蓄獎券每月當眾公開搖獎一次,開獎日期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定之。獎金與獎額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根據臺灣銀行所給利息分配並公告之。

第 18 條

每月開獎之中獎號碼,以國軍同袍儲蓄會印發之正式中獎號碼單為憑,並於開獎之次日,刊登中央日報及青年日報各一日。

第 19 條

本儲蓄獎券自購儲之日起,迄到期前,其號碼與搖出之號碼相同或組別及號碼與搖出之組別及號碼相同者,即為中獎,重中得重領之。 中獎人應攜帶中獎儲蓄獎券、私章、身分證明,並填妥領獎收據,至辦理軍儲業務單位領取獎金,原券付獎後,仍發還原持有人收執。

第 20 條

本儲蓄獎券中獎獎金,限在開獎後第七日起,至儲蓄獎券到期後六個月內,一次領取。逾期不領者,或中獎儲蓄獎券在未領獎金前,業經還本者,均以棄權論,其中獎獎金不再發給。

第 21 條

本儲蓄獎券未到期前,不得還本,期滿不再享有中獎權利,可就近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無息兌還儲蓄獎券券面金額。

第 三 節 其他
第 22 條

本儲蓄獎券如因洗濯、污損、燒殘、水浸、蟲蛀、破裂或其他原因發生破損,其殘留券面組別、號碼、發售印章,可明白辨認者,得由持有人函國軍同袍儲蓄會鑑定。經鑑定屬實者發還券面全數金額;鑑定不合或原券滅失者,均不予受理。

第 23 條

各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於付獎或還本作業時,如發現儲蓄獎券組別、號碼、發售印章發生塗改、挖補、藥水退色或以其他方法變造等情形者,應將所變造之儲蓄獎券連同持有人移送當地憲警機關,依法偵辦。

第 24 條

本儲蓄獎券到期還本之廢券,保管二年後,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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