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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第 四 章 戰區官兵儲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戰區官兵儲蓄第 一 節 通則

本章規定,以適用於進入戰區官兵及擔任特戰任務官兵為限。

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之兌獎、還本,與各種軍人定期儲蓄存款之還本、中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均由戰區各財勤單位繼續辦理。作業日期與時間,由各財勤單位主官,請示受配屬之部隊長決定,其餘儲蓄獎券銷售及軍儲存款之新開戶與到期轉存、零存整付存款之續存、存本取息存款之付息等業務,暫停辦理。

戰區官兵儲蓄,戰區後勤區建立,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視戰地情況,以命令於戰區內劃定區域,繼續辦理各項儲蓄業務。

調赴戰區官兵已存儲之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其本息提取、轉存等事項得由服務單位函指定人員代辦。

第 二 節 軍人儲蓄獎卷

軍人儲蓄獎券中獎獎金,戰區內官兵可於返回後方後,三個月內申請領取,不受原規定領獎期限之限制。

未到期儲蓄獎券,於官兵奉令進入戰區前,徥依官兵志願,一次申請改辦整存整付存款,應受個人存儲限額之限制。如購儲官兵確有特殊需要,經所屬具有印信單位主官證明認可者得提前還本。

第 三 節 軍人定期儲蓄存款

戰區內官兵,其原已存儲之零存整付存款,就已存部分,照複利計算;存本取息存款,自停付月息之月份起,視為整存整付存款,照複利計算;一律至期滿為止,逾期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調赴戰區官兵,原有存款,到期如不提取,其本金以到期日啣接轉存,不受三個月之限制,但限返回後方後三個月為止 (傷患官兵至返回後方,出院後三個月為止) ,不願啣接轉存者其利息計算如左: 一、存本取息存款,照原存本金依實存期間按到期日當時年利率單利計算。 二、整存整付及零存整付存款,照到期日本利和依實存期間按到期日當時年利率單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