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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存本取息」與「整存整付」儲蓄之新開戶,除另有規定外,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現役官兵、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之退伍官兵: (一) 原有各項存款到期之本息之轉存。 (二) 軍人儲蓄獎券到期還本之本金, (以規定得轉存之限額為限) 及中獎之獎金之轉存。 二、遺眷: (一) 政府發給之一次卹金 (不含年撫金及月撫金) 、特利獎金、總部以上單位發之救濟金 (含慰問金) 及保險給付,於填 (核) 發之日起一年內,檢同卹令,發卹通知單,保險給付通知單,及有關證件,申請存儲。 (二) 繼承屬於本辦法之優惠存款本金。 前項各款存款限額,以第六條規定為限。

辦理存款時,存款人應繳驗身分證明,並填具存款申請書,加蓋存款印鑑,繳存款項後,由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發給存單或存摺,作為存取憑證。

如以票據存入者,須票據交換進帳,取得指定銀行之收款書後,製發存單 (摺) 。倘發生退票,及其他糾葛情事,應由存款人自行負責。

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所開發之存單 (摺) ,未經加蓋規定之印章或發生塗改變造者無效,並依法究辦。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應在作業適當位置,將存(單) 摺樣張及有效印章範式張貼公布,籍供軍儲人員校對。

存單 (摺) 不得質押、轉讓、或提供擔保。 存款人因重大原因得攜同原存單 (摺) 及印鑑,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中途解約;但國軍官兵,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之中途解約,應經服務單位主官在存單 (摺) 之特定位置簽章 (職銜章或官章) 證明。存款未到期前如中途解約,其利息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一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三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 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六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 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九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單利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五款所定中途解約實存期間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如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採固定利率計息者,以起存日之利率為準;採機動利率者,以其實存期間之利率分段計算。

存款到期,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還本或轉存時,存款人應對領取本息金額相符後,於原存單 (摺) 上加蓋原留印鑑。

存款逾期提取現款者,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活期儲蓄存款規定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

存款到期之本息在規定限額內轉存,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新存款得自原存款到期日起息,其原存款到期日與轉存日之利率不同者,以較低之利率為其利率;存款逾期超過六個月轉存者,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前條規定計給。 前項轉存之存款採機動利率計息者,均應自轉存日後利率有調整時,始按調整之利率計息。

存款到期以本息轉存時,每一存單 (摺) 在限額內各得將零數湊足新台幣千元整數存入,應自辦理之當日起息。

存款人欲將存款移至其他地區繼續辦理時,得在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辦理移存,亦可於到達新地區後,親持存單 (摺) 及原留印鑑,前往就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代辦移存。

存單 (摺) 或印鑑遺失時,存款人應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掛失,完成規定手續後,補發新存單 (摺) 或更換印鑑,但如在書面掛失前,發生存款被冒領情事,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概不負責。

存款人亡故,如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繼承人在臺者,其遺留存款,應由在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繼承證明 (保證) 書,經存款人原服務 (管理) 單位,對兵 (戶) 籍資料相符,予以證明後,檢同原存單 (摺) ,印鑑及繼承人身分證明,印鑑及戶籍謄本,向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繼承手續,如原存單 (摺) 遺失時,應先辦理掛失手續。

存款人亡故,如無遺囑及合法之繼承人在臺時,其遺留存款應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處理。但存款人原服務或管理單位,如需款辦理善後時,得由原屬營級或相當營級以上單位,或管理單位,依國防部規定得提之金額具函備據,連同原存單 (摺) 向原存儲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提領存款,作為善後費用,如有餘款仍應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埋辦法辦理。 前項喪葬費用,應自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取,逾期不再支給。

存款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 (兵籍卡之留言,如係本人親書載明年月日期並經本人簽章,視同合法遺囑) ,除保留特留分者應依法辦理外,應照其遺囑處理。 前項案件應由原服務單位或列管師 (團) 管區司令部審後專函送國軍同袍儲蓄會辦理。

存款人失蹤或被俘,如事前已指定存款管理人者,從其指定;如未指定者,按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之順位,為存款管理人。 前項存款管理人,必須提供指定之證明或與存款人關係之證明,始得承受管理存款。 第一項存款人未指定存款管理人,在臺亦無第一項規定之親屬者,移聯勤綜合財務處專案保管,並依有關法規處理。

遺眷存款,如存款人另婚,申請將原存款改由具有承受其卹權之親屬續存時,應由原存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卹令 (須有變更卹權之記載) 、原存單 (摺) 、及原存款人與承受人之眷補證、印鑑,至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易戶手續。

存款人奉准退伍,原存款到期後,其直系親屬中,如有合於軍儲對象者,得檢同退伍證件,原存單 (摺) 及原存款人與承受人之身分證明,印鑑至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易戶手續,但仍受個人存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