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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1.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 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2. 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3. 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之規定限制: 一、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1.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2.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3.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1. 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於幼兒園基地地面層,且集中留設。
  2. 前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或室外活動空間無法設置於基地之地面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後准者,得以下列各款方式之一或合併設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 二、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安全,且行進至該土地之路線為一百公尺以內,路徑中穿越之道路不超過十二公尺。
  1.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2. 室外活動空間依前條規定設置者,其個別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 二、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
  3.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之計算,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
  4. 室外活動空間總面積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而達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者,其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
  1.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二、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三、每層樓至少設置一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 四、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五、注意通風、採光及防蟲,且地面應使用防滑材質,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盥洗室(包括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積計算。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二、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 三、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維持環境衛生。 二、確保衛生、安全且順暢之配膳路線。 三、避免產生噪音及異味。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 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 │ 類別 │樓梯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一百四十│ │ ││ │公分以上│十四公分│二十六公分│├────────────┼────┤以下 │以上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七十五 │ │ ││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公分以上│ │ │└────────────┴────┴────┴─────┘ 二、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四、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1.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2.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1. 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
  2. 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長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二、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