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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四 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第 一 節 防火及安全管理

下列可能發生火災之設備或場所,必須動用明火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在場督導、檢查,並經確認安全後始得實施: 一、油氣輸送、灌裝、儲存設備及其附件。 二、油管溝及地面輸油氣管兩旁、泵房、灌裝間、灌車台、油類倉庫等。 三、海域探採作業場所。 四、其他有油氣存在或堆有可燃性物質之設備或場所。

礦場內有引起火災之虞之場所,應在明顯地點揭示嚴示煙火之安全標示。

礦場作業場所應指定適當吸煙地點。

礦場危險地區之建築物、油氣儲存槽及高煙囪,應裝設避雷裝置。

礦場負責人使礦場作業人員進入塔槽、油氣儲存槽或其他煉製設備作業時,應派置看守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前先將所有連接管線盲斷並與熱源隔絕後,啟開人孔蓋,經通風或吹驅空氣吹除有害氣體,測定確認槽內無中毒及缺氧之危險。 二、在槽外懸掛內部工作中之安全標示。 三、確認扶梯安全。 四、作業人員穿著安全服、安全鞋,並戴護目鏡、口罩;必要時,戴用輸氣管之面罩、緊急用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使用安全帶及安全索。 五、進入槽內作業時,禁用明火;照明須用安全燈。 六、槽內維持適當通風。

石油、天然氣礦場應通風良好,以免漏氣時發生意外。但窖井無洩漏時,不在此限。

第 二 節 鑽井

天車台、工作台、船及泥漿篩周圍應裝設欄杆或低圍板。

鑽機、發動機及井架等之工作台,應裝設安全逃生設備。

生產石油、天然氣時,均應預先訂定安全有效之防噴措施。

鑽井、完井或修井時,應具備下列防噴設備及材料: 一、充足適當之防噴器及防噴控制設備。 二、高壓偵測及衝噴警報設備。 三、充足之重晶石粉或重泥漿。 四、高效率泥漿調高比重設備。 五、其他必需之防噴設備。

  1. 防噴器應定期試壓: 一、安裝前及主件修換後。 二、井內各層次套管水泥下完後。 三、地層測驗及油氣試產作業前。
  2. 鑽井或修井於鑽進中,其防噴器應定期試壓。

水龍頭與方鑽桿之間,應裝設防噴之方鑽桿旋塞。

雷電時應立即停止井內施炸及穿孔作業。

遊車、大鉤、天車等鑽井附屬設備,均應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陸上井架四周安裝風繩者,其風繩及基礎應力求強固。

井架上之作業人員應繫安全帶,並應循井架直梯上下,不得攀乘吊卡。設立或拆除井架時,作業人員應遠離井架。

安裝泥泵應設置安全閥;其安全梢部分應裝設護套。泥泵與安全閥間,不得裝閥。

各種閥應經常檢查,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其閥之開或關,應有明確之標示。

第 三 節 油氣採收

測驗地層或試油氣時,其點火線之立管位置,應與井心有適當之安全距離。

油氣井試油氣時,井口必須事先裝設聖誕樹防噴器或其他防噴設備。

試油氣時,作業人員不得進入井場。

油氣生產井井場、油氣儲存槽及集油氣站等場所,應設圍柵。

油氣輸送設備易遭受撞壓部分,應加以保護;其閥之開或關,並應有明確之標示。

修護或改裝管線工程,需排放管內油氣或切焊管線時,應先檢查工作環境,備妥必要之消防器材,經測定確認安全後,始得實施。

第 四 節 海域探採

升降式鑽機於升降作業時,必要之作業人員應撤離。

海域淺層鑽井工程施工時,於安裝防噴器之前應裝設導流器。但已鑽探之區域或地層,如證實淺層無天然油氣儲積時,可免裝設導流器。

海域油氣生產井應於海床面及井內分別安裝緊急關井之安全裝置。

  1. 駐有作業人員之海域鑽井或固定生產設備,應備置下列設施: 一、備用緊急發電機及緊急照明裝置。 二、固定式滅火系統及其他消防器材。 三、與陸上或補給船間之通訊設備。 四、燈號、標誌、汽笛及警鈴等設備。 五、氣壓計、溫度計、風速計及風向儀等設備。 六、足夠全體人員使用之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及其他逃生設備。 七、直升機坪及登船設施。
  2. 前項設施應經常檢查,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

礦場作業人員在月池、船邊及工作台邊工作時,應佩帶適當之安全防護裝備並穿著救生衣。

海域探採設備在拖航時,應先將可能移動之器材固定,並將水密艙門關閉。

封井後之海床面上,除海底井口裝置、防蝕罩、示位器等必要安全設施外,不得留有其他設備。

在海域鑽井時,應採行下列防火措施: 一、重要地點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滅火設備。 二、各艙間重要地點儲備滅火器。 三、輸送油料時,派專人看守。 四、消防器材每月至少檢查一,並作成紀錄。

油井如有油氣溢出,應予以圍堵,並以適當方法處理。

鑽井船之錨碇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海底錨碇應繫掛漆有明顯色彩之浮標:位於航道區者,並應裝設閃光燈。 二、在鑽井船上應設有錨張力錶及自動紀錄儀。 三、開鑽前應作錨張力測試;必要時,應加設輔助錨。 四、遇強巨風浪時,應適當降低其下風或背浪向之錨張力。 五、起錨時,應檢查鋼索、錨鍊及錨碇等錨具。

礦場負責人應依鑽井設備情形預先訂定防颱措施;於獲悉颱風將侵襲海域作業區時,立即成立防風指揮中心,依所定措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