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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電動機及其控制線路、操作器及電動機控制中心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調速驅動器:指電力轉換器、電動機及其附裝輔助裝置之組合,例如編碼計、轉速計、積熱開關及偵測器、鼓風機、電熱器及振動感測器。 二、調速驅動系統:指互相連接設備之組合,可調整電動機耦合之機械負載速度,通常由調速驅動器及輔助設備所組成。 三、操作器:指作為起動或停止電動機之任何開關或設備。 四、電動機控制線路:指控制設備或系統中,承載操作器信號之電路,而非承載主要電力電流。 五、系統隔離設備:指可由多組監視遙控接觸器隔離系統,此系統在多個遠端處,皆可利用閉鎖開關提供分段或隔離功能,且該閉鎖開關於啟斷位置時,有鎖扣裝置。 六、電動閥組電動機(VAM):指工廠組裝由驅動電動機及其他組件,例如操作器、轉矩開關、極限開關及過載保護裝置等,驅動一個閥件。

  1. 電動機之配線應採用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及電纜等方法施作。
  2. 電動機、電動機操作器或其他工廠組裝之操作器等整套型設備之配線,不用第二章第五節、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四章第九節規定。

電動機及其相關設備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選用,並符合下列規定;採用可撓軟線者,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選用。 一、一般型電動機: (一)導線安培容量、開關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應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之電動機滿載電流選用,不得使用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電動機以安培標示而不用馬力標示者,應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值換算。 (二)每分鐘轉速低於一千二百轉之低速(高轉矩)電動機有較高之滿載電流,及滿載電流常隨速率變動之多段速電動機,應採用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 (三)多段速電動機應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四)用電器具有標示電動機型式之蔽極式或永久分相電容式風扇或鼓風機者,應以其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替代馬力額定,選用隔離設備、操作器、分路導線、過電流保護及個別過載保護之額定或安培容量。 (五)用電器具同時標示電動機馬力及滿載電流者,應以所標示之滿載電流選用隔離設備、操作器、分路導線、過電流保護及個別過載保護之安培容量或額定。 (六)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應依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為準。 二、轉矩電動機額定電流應為其堵轉電流,且以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規定選用導線安培容量、電動機過載保護之安培額定,及符合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 三、用於交流、可調電壓、可調轉矩驅動系統之電動機,其導線安培容量、開關或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及其他用電器具之安培額定,應依電動機或操作器銘牌標示之最大運轉電流,或兩者中較大者為準。銘牌未標示最大運轉電流者,得依表二五八~二、表二五八~三規定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設定。 四、電動閥組電動機額定電流應為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且應以該電流選用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及導線安培容量。

標準電動機配線應包括下列各部分,如圖二○三所示: 一、幹線分接導線(W1):自幹線分接點至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線路。 二、分路(W2):自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至電動機之線路。 三、電動機控制線路(W3):包括有當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二次側導線(W4):繞線型電動機自轉子至二次操作器間之導線;其載流量不小於二次側全載電流一‧二五倍。為連續性負載者,得以溫升限制為條件,選擇較小導線。 五、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P1):保護分路配線、操作器及電動機之過電流、短路及接地故障。 六、隔離設備(SM):於電動機或操作器檢修時隔離電路。 七、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P2):保護電動機及其分路,避免因電動機過載而燒損。 八、操作器(C):控制電動機之起動、停止、反向或變速,裝於鄰近電動機,使操作者可視及電動機之運轉。

  1. 部分繞組電動機之每一繞組,應有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二○規定值二分之一。
  2. 過電流保護裝置允許電動機起動者,該裝置得用於兩繞組。採用延時性(雙元件)熔線者,其安培額定得為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以下。

電動機裝設於可能被滴到或噴到油、水及其他液體之場所者,其暴露帶電部分及其引出線絕部分,應有防護或封閉箱體保護。但電動機設計用於前述場所者,不在此限。

電動機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裝設位置應通風良好,並易於軸承潤滑或電刷更換等維修作。但沉水式電動機或無需通風者,不在此限。 二、附有整流子或集電環之開放型電動機,應有防護措施使其產生之火花不會引燃鄰近可燃性物質。 三、裝設於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及飛絮等危險場所,應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電動機裝設於危險場所,所在位置易有灰塵或漂浮物累積於電動機上,嚴重影響電動機之通風或冷卻,以致有高溫危害之虞者,應採用防塵式電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