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節 電路之檢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下列各處所外,電路應與大地絕緣: 一、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避雷器之接地。 三、特高壓支撐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低壓電路與一百五十伏特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建築物內裝設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部分。 七、變比器(PT及CT)之二次側接地。 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撐物之接地。 九、X光設備及醫療裝置。 十、陰極防蝕之陽極。 十一、電氣爐、電解槽等,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
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下列各目規定外,低壓電路之導線間、電纜芯線間、導線或電纜芯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於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開關及設備切開,測定電路絕緣電阻應有表一○規定電阻值以上,以洩漏電流測定者,應在表一○規定電流值以下。多雨及鹽害嚴重地區,裝設二年以上照明線路絕緣電阻不得小於○‧○五百萬歐姆(MΩ)。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接地部分。 (二)符合第七款規定之升降機、電動起重機或類似可移動式機器,及第八款規定之遊樂用電車。 (三)旋轉機及整流器之電路。 (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變壓器。 (五)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電容器、感應型電壓調整器、變比器或其他器具之接線或匯流排之電路。 二、低壓導線間之絕緣電阻應隔離用電器具內之電路,僅測定導線間之絕緣電阻。 三、低壓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應為用電器具在使用狀態所測定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四、新設線路之絕緣電阻應在一百萬歐姆(MΩ)以上。 五、既設線路之定期或非定期絕緣測定,以在用戶總開關箱量測為原則。自接戶點至用戶總開關間測定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 六、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測定應使用額定電壓五百伏特或二百五十伏特(二百二十伏特以下電路用)之絕緣電阻計或洩漏電流計。 七、升降機、電動起重機或類似可移動式機器裝設滑接導線供電者,除採用三百伏特以下絕緣導線或由一次側電壓三百伏特以下絕緣變壓器供電,或其接地電阻十歐姆(Ω)以下者外,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保持表一○規定電阻值以上。新設時之絕緣電阻應在一百萬歐姆(MΩ)以上。 八、遊樂用電車之電源、接觸導線或電車內部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以洩漏電流測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觸導線每一千米之洩漏電流於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一安培(一百毫安培)。 (二)電車內部電路之洩漏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額定電流五千分之一。 九、建築物外配線之導線間、電纜芯線間、導線或電纜芯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各導線之洩漏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二千分之一。單相二線式電路之非接地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額定電壓情形下,洩漏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二千分之一。
高壓旋轉機及整流器之絕緣耐壓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發電機、電動機、調相機等旋轉機,不包括旋轉變流機,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繞組與大地,應能耐壓十分鐘。 二、旋轉變流機以其直流側最大使用電壓之交流試驗電壓加於繞組與大地,應能耐壓十分鐘。 三、整流器以其直流側之最大使用電壓之交流試驗電壓加於帶電部分與其箱體,應能耐壓十分鐘。
除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特殊用途變壓器外,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變壓器各繞組之間、與鐵心及外殼之間,應能耐壓十分鐘。
高壓電路之高壓開關、斷路器、電容器、感應型電壓調整器、變比器、匯流排或其他器具,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壓於帶電部分與大地之間,應耐壓十分鐘。
除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之二次側配線外,高壓配線部分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導線與大地之間,應能耐壓十分鐘。額定電壓二十五千伏特以下之交流電力電纜者,得採用系統對地最大電壓之四倍(4U0)直流試驗電壓加壓,並耐壓十五分鐘之試驗方式。
-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除依本規則規定外,應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
- 現場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之耐壓試驗得採用直流或交流(商用頻率、極低頻、變頻或阻尼交流電壓)測試。
- 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由負責工程施作之電器承裝業會同下列單位之一辦理竣工試驗: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三、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