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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 條
- 1.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除依本規則規定外,應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
- 2.現場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之耐壓試驗得採用直流或交流(商用頻率、極低頻、變頻或阻尼交流電壓)測試。
- 3.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由負責工程施作之電器承裝業會同下列單位之一辦理竣工試驗: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三、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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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列法规规定,導線之連接及處理應當遵守以下规定: 一、尽量避免導線的連接。 二、当連接導體时,應將導體表面處理乾淨後始可連接,并且連接處之溫升應低於導體允许的最高溫度。 三、導線的連接方式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一)接續:導線互為連接时,應以銅套管壓接,或採用銅焊、壓力接頭連接,或经设计者确认的其他接續装置或方法。 (二)終端連接:连接導體至端子組件时,应使用壓力接線端子(包括固定螺栓型)、熔焊接頭或可撓線頭,并确保其連接牢固,且不会对導體造成損害。 四、若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連接,則應按以下方式連接,且該連接部分應加焊錫: (一)直線連接: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照圖一五~二所示的處理方式進行。 (二)分歧連接: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照圖一五~五所示的處理方式進行。 五、當連接兩種不同線徑之導線時,應按照線徑較大者的連接法處理。 六、可撓軟線與其他導線連接時,若为實心線,則按照實心線的連接法進行;若为絞線,則按照絞線的連接法進行。 七、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低於導線絕緣強度。聚氯乙烯(PVC)絕緣導線連接處應使用PVC絕緣膠帶纏繞,使其與原導線之絕緣相同。 八、裝設截面積八平方公厘以上之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焊接於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但開關附有銅接頭者,不在此限。 九、導線在導線管內不得連接。 此外,具體相關法規的參考資料如下: 1.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經濟部經濟部电业法第三十四條訂定發布。 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經濟部經濟部电业法第三十四條訂定發布。 以上是根據相关法條及相關資料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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