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 條

導線之連接及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連接導體時,應將導體表面處理乾淨後始可連接,連接處之溫升,應低於導體容許之最高溫度。 三、導線之連接: (一)接續:導線互為連接時,應以銅套管壓接(如圖一五~一),或採用銅焊、壓力接頭連接,或經設計者確認之接續裝置或方法。 (二)終端連接:連接導體至端子組件,應使用壓力接線端子(包括固定螺栓型)、熔焊接頭或可撓線頭,並確保其連接牢固,且不會對導體造成損害。 四、導線之連接若不採用前款規定者,應按下列方式連接,且該連接部分應加焊錫: (一)直線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二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一五~三處理;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之一股,一九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七股,三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一九股後再連接。 3.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一五~四所示處理,中心股線剪去法同前述。 (二)分歧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五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一五~六所示處理。 3.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一五~七或圖一五~八所示處理。 (三)終端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九所示處理。 2.連接線徑不同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十所示處理。 3.連接絞線,以銅接頭焊接或壓接,依圖一五~十一處理。 五、連接兩種不同線徑之導線,應依線徑較大者之連接法處理。 六、可撓軟線與他種導線連接時,若為實心線,依實心線之連接法;若為絞線,依絞線之連接法處理。 七、連接處之絕: (一)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低於導線絕緣強度。 (二)聚氯乙烯(PVC)絕緣導線應使用PVC絕緣膠帶纏繞連接處之裸露部分,使其與原導線之絕緣相同。纏繞時,應就PVC絕緣膠帶寬度二分之一重疊交互纏繞,並掩護原導線之絕緣外皮一五公厘以上。 八、裝設截面積八平方公厘以上之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焊接於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但開關附有銅接頭者,不在此限。 九、導線在導線管內不得連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