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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除依本規則規定外,應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
  2. 現場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之耐壓試驗得採用直流或交流(商用頻率、極低頻、變頻或阻尼交流電壓)測試。
  3. 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由負責工程施作之電器承裝會同下列單位之一辦理竣工試驗: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三、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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