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用電線路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外,用於承載電流導體之材質應為銅質。導體材質採非銅質者,其尺寸應配合安培容量調整。 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低壓配線應具有適用於六百伏特之絕緣等級。 三、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建築物內配線,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建築物外配線。 四、可撓軟線之裝設依第四章第九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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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線路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外,用於承載電流導體之材質應為銅質。導體材質採非銅質者,其尺寸應配合安培容量調整。 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低壓配線應具有適用於六百伏特之絕緣等級。 三、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建築物內配線,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建築物外配線。 四、可撓軟線之裝設依第四章第九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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