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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7 條

電纜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交連PE電力電纜及EP橡膠電力電纜,其各種裝置法之安培容量如下: (一)依地下管路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一至表一七~三規定。 (二)依直埋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四至表一七~六規定。 (三)依空中架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七規定。 (四)依暗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八規定。 二、高壓電力電纜裝設時如土壤溫度超過攝氏二○度或空中周溫超過或低於四○度,其安培容量應分別乘以表一七~九所列之修正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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