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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下列各處所外,電路應與大地絕: 一、低壓電源系統或內線系統之接地。 二、避雷器之接地。 三、特高壓支撐物上附架低壓設備之供電變壓器負載側之一端或中性點。 四、低壓電路與一五○伏以下控制電路之耦合變壓器二次側電路接地。 五、屋內使用接觸導線,作為滑接軌道之接觸導線。 六、電弧熔接裝置之被熔接器材及其與電氣連接固定之金屬體。 七、變比器之二次側接地。 八、低壓架空線路共架於特高壓支撐物之接地。 九、X光及醫療裝置。 十、陰極防蝕之陽極。 十一、電氣爐、電解槽等,技術上無法與大地絕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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