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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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除下列各目規定外,低壓電路之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多芯電纜或多芯導線係芯線相互間及芯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開關切開,測定電路絕緣電阻,應有表一九規定值以上。冬雨及鹽害嚴重地區,裝置二年以上電燈線路絕緣電阻不得低於○.○五MΩ。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須接地部分。 (二)符合第七款升降機、起重機及類似可移動式機器,以及第八款規定之遊樂用電車部分。 (三)旋轉機及整流器之電路。 (四)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變壓器部分。 (五)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電容器、感應型電壓調整器、變比器及其他器具之接線及匯流排之電路。 二、低壓導線間之絕緣電阻應隔離電機器具內之電路,僅測定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燈具線等之線間絕緣電阻。 三、低壓電路之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為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電機器具內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即電機器具在使用狀態所測定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四、新設時絕緣電阻,應在一MΩ以上。 五、既設線路之定期或非定期絕緣測定,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自接戶線至接戶開關間絕緣電阻測定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 六、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測定應使用五○○伏額定或二五○伏額定(二二○伏以下電路用)之絕緣電阻計或洩漏電流計。 七、升降機、起重機及類似可移動式機器,使用滑行導線供電者,除三○○伏以下,採用絕緣導線或由一次電壓三○○伏以下之絕緣變壓器供電或接地電阻一○Ω以下者外,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保持表一九規定值以上。新設時之絕緣電阻,應在一MΩ以上。 八、遊樂用電車之電源、接觸導線及電車內部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以洩漏電流測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觸導線每一公里之洩漏電流,於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超過○‧一安(一○○毫安)。 (二)電車內部電路之洩漏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額定電流之五千分之一。 九、屋外配線之絕緣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多芯電纜或多芯導線芯線相互間及芯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各導線之洩漏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單相二線式電路,非接地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額定電壓情形下洩漏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