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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 條

除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之二次側配線外,高壓配線部分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導線與大地之間,應能耐壓十分鐘。額定電壓二十五千伏特以下之交流電力電纜者,得採用系統對地最大電壓之四倍(4U0)直流試驗電壓加壓,並耐壓十五分鐘之試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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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4條,對於導線的並聯使用,有以下規定: 一、導線線徑大於或等於50平方公厘的,可以進行並聯使用,但並聯的導線需包含設備接地導線,並且所有並聯的導線長度、導體材質、截面積和絕緣材質等都需要相同,且使用相同的裝設方法。 二、如果並聯的導線佈設在分開的電纜或管槽中,該電纜或管槽應有相同的導線數量和相同的電氣特性。每個電纜或管槽的接地導線線徑不能低於所規定的數值,並且不能因並聯而降低接地導線的線徑。 三、導線管槽中並聯導線的安培容量應按照所規定的表格進行計算。 四、如果並聯的導線安裝在同一個金屬管槽中,應按照表格所規定的導線進行接觸。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日期:2021年6月7日,取自: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7371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知道《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4條對於導線的並聯使用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導線線徑、設備接地導線、導線長度、材質、截面積、絕緣材質等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並聯使用時,需確保相關條件和要求的符合性,以確保電氣系統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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