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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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線之並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之線徑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得並聯使用,惟包含設備接地導線之所有並聯導線長度、導體材質、截面積及絕緣材質等均需相同,且使用相同之裝設方法。 二、並聯導線佈設於分開之電纜或管槽者,該電纜或管槽應具有相同之導線條數,且有相同之電氣特性。每一電纜或管槽之接地導線線徑不得低於表二六~二規定,且不得因並聯而降低接地導線線徑。 三、導線管槽中並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三、表一六~四、表一六~六及表一六~七規定。 四、並聯導線裝設於同一金屬管槽內時,應以符合表二六~二規定之導線做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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