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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 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金屬被覆電纜由絕導線及非金屬材質被覆所組成之電纜,其特性分類,常用類型包括低壓PVC 電纜、低壓XLPE 電纜、低壓EPR電纜、低壓PE電纜、低煙無毒電纜、耐燃電纜、耐熱電纜或耐腐蝕電纜等。

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 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六、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金屬被覆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規定選定。

金屬被覆電纜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暴露裝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緊靠並沿建築物完成表面敷設。 (二)穿過或平行於建築結構構架時應加以防護。 (三)可能受重物壓力或顯著之機械衝擊者: 1.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防護。 2.於樓地板內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加以包封,並延伸於樓地板上方至少一百五十毫米。 3.採用導線管防護者,其內徑應超過電纜外徑一‧五倍。但導線管很短、無彎曲,且電纜容易更換者,不在此限。 4.於建築物外之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電纜自地面引上至少一‧五米高度應加以防護;在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外,電纜自地面引上至少二米高度應加以防護。 5.耐腐蝕電纜裝設於石造建築、混凝土或泥磚之淺溝槽內者,應加以防護,且以溝槽構造材料之類似品包覆。 二、不得直接埋設於樓地板、牆壁、天花板、梁柱等。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電纜穿在金屬導線管、PVC管或PF管等硬質導線管內。 (二)很短之貫穿處有孔道可通過。 (三)埋設於木造房屋之牆壁內,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保護電纜。 (四)在牆壁、屏蔽、門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並有防止水氣滲入措施。 三、電纜穿入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免電纜損傷。 四、電纜穿入金屬線盒時,應採用電纜固定頭或護套等保護電纜,以免電纜損傷。 五、電纜引入用戶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者,應以管路引入方式施工。但為門燈、庭園燈或儲倉間之配線,不受重物壓力者,得以保護板覆在電纜上方式施工;無受損傷之慮者,得埋入深度三百毫米以上之土壤。 六、易燃性之PE電纜不得暴露裝設。

金屬被覆電纜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應採用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但電纜穿在管槽內者,得免固定。 二、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水平裝設者,穿過孔洞或缺口在一‧五米以內視為已有固定及支撐。 三、八平方毫米以下電纜沿建築物暴露裝設者,其支撐間隔應符合表三八二規定。 四、電纜裝設於隱蔽處所,若不會遭受張力者,得免固定。 五、電纜以支撐架裝設者,該支撐架應為牢固且能承受電纜重量;其支撐架之間隔應以電纜不易移動為原則。 六、電纜若不沿建築物裝設,且建築物間隔為二米以上者,應以木板等物件將電纜固定或用吊線架設。

金屬被覆電纜彎曲時,不得損傷其絕,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六倍以上。但製造廠家說明書另有指示者,從其指示辦理。

金屬被覆電纜之連接應符合本規則有關導線連接規定,且不得傷及導體或絕,並依下列規定方法辦理: 一、電纜互相間之連接應在線盒或封閉箱體內施行,且連接部分不得露出。 二、電纜與用電器具引線接線時,應在線盒或封閉箱體內連接。但牆壁之空洞部分、天花板內或類似處所,器具端子若有堅固之耐燃性絕緣物加以密封且電纜之導體絕緣物與建築物有充分隔離者,不在此限。 三、線盒或封閉箱體在其裝設位置,應考慮以後能便利點檢。 四、大線徑之電纜互相連接無法在線盒或封閉箱體內連接時,應有絕緣及保護。

電纜與絕導線連接時,應依絕緣導線互相連接規定施工;在雨線外應將電纜末端向下彎曲,以免雨水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