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第 十二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第 398 條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Mineral-Insulated, Metal-Sheathed Cable,簡稱MI電纜)係由工廠組裝,以高度壓縮耐火礦物質為絕緣體,導體間有適當間隔,並以具有液密性、氣密性之銅或鋼合金為被覆之單芯或多芯電纜。
第 399 條
MI電纜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腐蝕處所。但有防腐蝕者,不在此限。 二、易受機械損傷之地下線路。但有防護機械損傷者,不在此限。
第 400 條
- MI電纜之導體應為實心銅質、鎳或鎳包銅者。
- MI電纜之外層被覆為銅質者,應有供設備接地用足夠容量之路徑;為鋼質者,應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 MI電纜之外層被覆應為連續結構,提供機械性保護,並應能防止水氣滲入。
第 401 條
- 單芯MI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三規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
- 單芯MI電纜三條一回線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四規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為攝氏九十度規定選用。
第 402 條
MI電纜穿過間柱、屋梁、屋椽或類似處所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第 403 條
MI電纜每隔一‧八米以內,應以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吊架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電纜穿在導線管內者,不在此限。
第 404 條
MI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遭受損傷,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外徑十九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五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超過十九毫米,且在二十五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二十五毫米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第 405 條
- MI電纜應採用專用之線盒、配電箱或其他配件加以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 單芯MI 電纜之配置應將同一回路之所有相線、中性線裝設一起,以降低金屬被覆之感應電壓。
第 406 條
MI電纜之配件及終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適用於MI電纜連接者。 二、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應立即密封,以防止濕氣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加以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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