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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三 節 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三 節 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金屬被覆電纜指單芯或多芯絕導線,其外層以鎧裝型連鎖金屬帶、平滑或螺狀之金屬被覆、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

金屬被覆電纜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但金屬被覆電纜之金屬被覆為用於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或場所,或有防護者,不在此限。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埋入混凝土。 三、暴露於煤堆、氯化物、氯氣、強鹼或強酸場所。 四、潮濕場所。 五、直埋地下。

金屬被覆電纜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二~四規定選用。

金屬被覆電纜穿過或附掛於建築物構件時,不得使電纜被覆遭受損傷。

金屬被覆電纜彎曲時,不得使電纜遭受損傷,其彎曲處內側半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滑金屬被覆: (一)電纜外徑十九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倍以上。 (二)電纜外徑超過十九毫米,且在三十八毫米以下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 (三)電纜外徑超過三十八毫米者,其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五倍以上。 二、鎧裝型連鎖金屬帶或螺狀金屬被覆之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七倍以上。 三、金屬線被覆或金屬編織被覆之單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十二倍以上;多芯電纜彎曲處內側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七倍以上。

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時應以電纜束帶、護管鐵、管夾、掛鉤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以免電纜遭受損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有其他措施外,電纜每隔一‧八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二、電纜為四芯以下、截面積為五‧五平方毫米以下者,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加以固定。 三、電纜水平敷設於木質或金屬構造物之構件或類似支撐上,若支撐間隔為一‧八米以下,視為有支撐。

連接金屬被覆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用於金屬被覆電纜連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