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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08 條

金屬被覆電纜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但金屬被覆電纜之金屬被覆為用於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或場所,或有防護者,不在此限。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埋入混凝土。 三、暴露於煤堆、氯化物、氯氣、強鹼或強酸場所。 四、潮濕場所。 五、直埋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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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08條,進屋線裝置需符合以下規定: 1. 導線大小:架空導線不得小於22平方公厘,而導線在電纜中者,其最小線徑應根據絕緣等級而配合,根據左表所示的尺寸指定。 2. 配線法:進屋線若安裝位置容易讓一般人接近,應使用厚導線管、電纜拖架、電纜管槽或金屬外皮電纜進行配裝。 3. 露出工程:進屋線可按照露出礙子工程設施的方式安裝在僅允許電氣工作人員接近的地方。 4. 支持:進屋線及其支持物應具備足夠的強度,以確保在電路短路時能有充分的距離保證導線之間的安全。 5. 掩護:在非電氣工作人員容易接近的地方,露出的礙子配線應該加以遮護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 - 《臺灣地區通訊電線設備標準規範》(紐埃11-2),2020年8月修正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評估技術規範施作準則 第 4-1 條 地面設施之規劃與設計》,2011年12月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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