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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屋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導線之大小:架空導線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但導線在電纜中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絕等級,如左表所示。 ┌─────────┬─────────┐ │ │ 導 線 大 小 │ │ 絕 緣 等 級 ├─────────┤ │ │ 平 方 公 厘 │ ├─────────┼─────────┤ │六○一至五○○○V│ 八 │ ├─────────┼─────────┤ │ 八○○○V│ 一四 │ ├─────────┼─────────┤ │ 一五○○○V│ 三○ │ ├─────────┼─────────┤ │ 二五○○○V│ 三八 │ ├─────────┼─────────┤ │ 三五○○○V│ 六○ │ └─────────┴─────────┘ 二、配線法:進屋線如其配裝位置為一般人易於接近者,應按厚導線管、電纜拖架、電纜管槽或金屬外皮電纜配裝。 三、露出工程:在僅允許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處所,進屋線得按露出礙子工程施設。 四、支持:進屋線及其支持物應有足夠之強度,以便電路發生短路時,能確保導線間之充分距離。 五、掩護:露出之礙子配線在電氣工作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應加掩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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