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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二 節 郵政存簿儲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郵政存簿儲金

開立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應填立帳申請書二份,預留印鑑,並得加註安全密碼,連同存款單一份,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及存款交郵局辦妥手續後,由郵局填發儲金簿交儲戶收執。 儲戶如不預留印鑑,儘憑儲金簿提款者,應在立帳申請書印鑑欄內註明憑儲金簿提款。 在連線作業郵局開立帳戶並申請在其他連線作業郵局通儲者,除預留印鑑外,並應另加安全密碼。 存簿儲金戶最低存額及存提最高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儲金簿應載明儲戶姓名、帳號、金額,並加蓋立帳局郵戳及主管員與經辦員名章,每次存入或支取時,其結存金額數字應由經辦人員加蓋名章。

儲金簿不得轉讓、出質或提供擔保。用完或結清帳目時,應由立帳局註銷後發還。 領有自動提款卡之儲戶,結清帳目或不擬繼續使用提款卡或將帳目轉移到連線作業局續存時,應同時將原領提款卡繳還立帳局註銷。

儲戶續存存簿儲金,應填存款單一份,連同存款及儲金簿交立帳局點收、登記並蓋章後,儲金簿仍交還儲戶收執。

儲戶支取存簿儲金,應填提款單一份,加蓋原印鑑,連同儲金簿交立帳局對付款。憑簿支取者,提款單上免蓋印鑑,但應註明「憑簿提款」字樣。郵局付款後,儲金簿仍交還儲戶收執。 儲戶加用安全密碼者,應在提款單內加註之。 連線作業郵局儲戶得憑原留印鑑連同儲金簿、身分證件及規定之成本費向立帳局申請自動提款卡,憑以在各局自動提款機提款。儲戶於連續使用自動提款卡提款達規定次數後,應持儲金簿至立帳局補登帳目。 前項自動提款卡之成本費、最高連續使用次數及提款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存簿儲金存、提款單應由儲戶自行填寫。但提款單上印鑑應由儲戶自行加蓋,代填人並應於存、提款單右上角註明代填字樣並加蓋名章。

存簿儲金之利息每年結算二次,結息日為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每次結算後,應給之利息除即登入儲戶儲金帳外,並補登入儲戶之儲金簿內。 儲戶在未屆每半年結息期之中途結清帳目時,另依實存期間計付利息。 存簿儲金之利息依法免扣所得稅

郵政存簿儲金帳戶得申請通儲,在通儲區內任何郵局均得存入或支取。 通儲區由郵政儲金業局定之。

通儲帳戶應選用提款安全密碼,並須在儲金簿印鑑欄內預留同一印鑑。

通儲帳戶於立帳局或在通儲區內任何郵局存提款,其手續均照郵局存簿儲金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