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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94 條
儲戶支取存簿儲金,應填提款單一份,加蓋原印鑑,連同儲金簿交立帳局核對付款。憑簿支取者,提款單上免蓋印鑑,但應註明「憑簿提款」字樣。郵局付款後,儲金簿仍交還儲戶收執。 儲戶加用安全密碼者,應在提款單內加註之。 連線作業郵局儲戶得憑原留印鑑連同儲金簿、身分證件及規定之成本費向立帳局申請自動提款卡,憑以在各局自動提款機提款。儲戶於連續使用自動提款卡提款達規定次數後,應持儲金簿至立帳局補登帳目。 前項自動提款卡之成本費、最高連續使用次數及提款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判決書中無法得知有關郵政規則第294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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