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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金簿不得轉讓、出質或提供擔保。用完或結清帳目時,應由立帳局註銷後發還。 領有自動提款卡之儲戶,結清帳目或不擬繼續使用提款卡或將帳目轉移到連線作業局續存時,應同時將原領提款卡繳還立帳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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