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金簿不得轉讓、出質或提供擔保。用完或結清帳目時,應由立帳局註銷後發還。 領有自動提款卡之儲戶,結清帳目或不擬繼續使用提款卡或將帳目轉移到非連線作業局續存時,應同時將原領提款卡繳還立帳局註銷。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儲金簿不得轉讓、出質或提供擔保。用完或結清帳目時,應由立帳局註銷後發還。 領有自動提款卡之儲戶,結清帳目或不擬繼續使用提款卡或將帳目轉移到非連線作業局續存時,應同時將原領提款卡繳還立帳局註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