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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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應填立帳申請書二份,預留印鑑,並得加註安全密碼,連同存款單一份,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及存款交郵局辦妥手續後,由郵局填發儲金簿交儲戶收執。 儲戶如不預留印鑑,儘憑儲金簿提款者,應在立帳申請書印鑑欄內註明憑儲金簿提款。 在連線作業郵局開立帳戶並申請在其他連線作業郵局通儲者,除預留印鑑外,並應另加安全密碼。 存簿儲金戶最低存額及存提最高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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