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簿儲金之利息每年結算二次,結息日為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每次結算後,應給之利息除即登入儲戶儲金帳外,並補登入儲戶之儲金簿內。 儲戶在未屆每半年結息期之中途結清帳目時,另依實存期間計付利息。 存簿儲金之利息依法免扣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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