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包裝,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包裝之製作適當,情況良好。 二、包裝物與內裝物接觸之任何內面,應不受所載物質危險特性之影響。 三、包裝之強度,應足以防護其被包裝之物質不使受污染。 四、能抗拒搬運或海上運送之通常危險。
危險品包裝,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包裝之製作適當,情況良好。 二、包裝物與內裝物接觸之任何內面,應不受所載物質危險特性之影響。 三、包裝之強度,應足以防護其被包裝之物質不使受污染。 四、能抗拒搬運或海上運送之通常危險。
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 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力。 二、墜落試驗。 三、靜負荷或堆積試驗。 四、濕度及溫度試驗。 五、噴水試驗。 六、穿孔試驗。 七、容器為木桶者,其桶箍試驗。
危險品混合包裝時,應使混合包裝之各容器或包裝,無破損之虞。
不同品名之危險品、或危險品與危險品以外之貨物互相作用,而有發熱、發生氣體、腐蝕、或發生物理作用或化學作用等危險品之虞時,不得為混合包裝。
包裝液體之容器,在習慣上所使用之吸收性或避震性襯墊材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能減少液體可能引起之危險。 二、包裝後能防止移動,並確保容器被包裹。 三、容器破碎時,能充分吸收其液體。
裝填壓縮氣體之儲氣瓶或容器,應有適當之構造,並應予試驗、保養及正確之灌裝。
裝填壓縮氣體之容器,應在容器上註明品名及裝填人之姓名或名稱。
甲板上裝載、甲板上覆蓋裝載或甲板上室內裝載左列危險品時,應採用防水性之容器及包裝: 一、毒性物質。 二、易燃固體及遇水或空氣能變成危險之物質。 三、氧化劑。
容易散播病毒之物質,應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註明容易散播病毒之物品名稱。
容器之類別及其性能如左: 一、強固容器:無論裝滿或空置,或於裝運中遭遇正常之壓力時,均不變形者。 二、半強固容器:空置及不受壓力時,不致變形者。 三、襯袋:不受支持即塌落者。 四、防篩落容器:裝盛乾物時不致滲漏者。
容器之封閉方式如左: 一、氣密封:使蒸發氣體無法洩漏。 二、液密封:使包裝之液體無法洩漏。 三、固密封:使裝盛之乾物,於正常搬運時不致漏出。
氣密封用於左列物質之包裝: 一、發生易燃氣體或蒸發氣體者。 二、任其乾燥可能變成爆炸物者。 三、發生毒性氣體或蒸發氣體者。 四、發生腐蝕性氣體或蒸發氣體者。 五、與空氣接觸能生危險反應者。
容器之材料,應具備之性能如左: 一、須防潮者,應能防止潮濕空氣滲透。 二、須防水者,應能防水滲透。 三、須耐撕者,在正常搬運中,應能耐撕扯。
裝載危險品之容器,在裝填時應留有足夠之空間,俾內裝危險品在運送途中因溫度升高而膨脹後,不致使容器裂漏或變形。
裝填低沸點之液體,其容器之強度,應能承受可能發生之內壓,並須具備充分之安全係數。
曾經用於裝載危險品之空容器,非經清洗、乾燥、或原裝物品之性質在安全限度範圍內並妥予封閉者外,仍應視為危險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