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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 筆:名稱 1・條文 8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5.10
條文定位8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所定之管轄法院。如認無管轄權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司法事務官應注意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之相對人,是否為本票之發票人,如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聲請者,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 聲請人應提出本票原本,未提出者,應命其提出;本票之內容須符合票據法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本票記載到期日者,到期日須已屆至。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其聲請如有不合法情事,應裁定駁回其聲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命其補正。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司法事務官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時,應確實核對聲請人及相對人之資料、本票之記載內容,以免發生裁定誤載情形。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之 1預覽 ↗
六之一、司法事務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成立和解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送…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遵守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其結案期限自收案之日起為五個月,逾期未結為遲延事件;自收案之日起已逾四個月未結,經書記處會同有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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