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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 筆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預覽 ↗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依規定自行再利用: (一)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 (二)於原廠(場)內。 (三)送至同一事業之其他分廠(場)。…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1預覽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 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2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事業廢棄物或再利用產品之用途、成分、特性、數量、棄置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指定產源事業、再利用事業及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採取下列全部或一部之管理措…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3預覽 ↗
再利用事業生產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應符合產品品質規範,並於產品或其包裝、容器、銷售相關文件明顯處,標示使用限制、警語及供料履歷。 再利用事業依前條第…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4預覽 ↗
再利用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場): 一、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廢棄物再利用作業。 二、再利用設備故障或異常,未能於一定期限內完…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之 5預覽 ↗
加工再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者(以下簡稱加工再製事業),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加工再製流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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