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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
三、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
四、技能檢定監…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0 條預覽 ↗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以外之方式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但術科測試場地設在海上、海下或空中者,其場地得不列入評鑑。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1 條預覽 ↗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職類級別,公告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3 條預覽 ↗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自評表自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及自評表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鑑:
一、設立證明文件…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4 條預覽 ↗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二、實地評鑑:初審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題庫命製人員或具…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5 條預覽 ↗
經實地評鑑合格單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證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鑑合格者之名稱。
二、職類名稱及級別。
三、每場檢定崗…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6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技能檢定所需機具設備。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7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適用該新試題三個月前公告新訂自評表。 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自評表重新自評,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期…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8 條預覽 ↗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 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9 條預覽 ↗
評鑑合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廢止其職類級別場地合格之處分,並註銷其合格證書:
一、場地及機具設備嚴重毀損或變更用途,致已無法辦理術科測試。
二…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2 條預覽 ↗
下列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培訓職類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二、培訓職類之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服務單位。
三、…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6 條之 2預覽 ↗
(刪除)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機構及團體推薦之;其經遴聘者,發給題庫命製人員聘書。 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52 條預覽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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