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98 筆:名稱 6・條文 92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預覽 ↗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預覽 ↗
高等法院審核及彙編所屬法院各類會計報告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預覽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條文定位92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重製或複製本會及所屬機關之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5 條預覽 ↗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6 條預覽 ↗
申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8 條預覽 ↗
核能安全委員會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9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預覽 ↗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預覽 ↗
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預覽 ↗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預覽 ↗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