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7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2 條預覽 ↗
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前項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預覽 ↗
二十、核准假釋之受刑人,應給予假釋證書。監獄應將保護管束所需資料送假釋出獄人居住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公函副本交與假釋出獄人時,告知不於二十四小時向該管檢察…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9 條預覽 ↗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應速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前項減刑結果,如假釋期間業已屆滿者,由檢察官通知原辦理假釋之監獄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少年)法院,原保護管束處分即無須續為執行。假釋期間尚未屆滿者,如所犯係…
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預覽 ↗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前項經維持假釋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3預覽 ↗
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 前項裁定,得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前,應予少年、其法定代…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統計事務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貳 業務人員 一 辦理審判事務人員,除依本注意事項第壹項第四款之規定交付原本外,關於毋庸製作裁判原本及以其他情形報結之案件,須將終結要旨交與紀錄人員登記。其…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1,06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