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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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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3 條預覽 ↗
庸舉證,或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或屬各級法院所得自由裁量,解釋上應不包括在內。 (三) 對原判決諭知緩刑之要件不合者,第三審應為撤銷之諭知。 (四) 依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其行為顯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證據之調查,但其調查之範圍,順序及方法,仍由法院自由裁量之,並不受當事人或辯護人意思之拘束,故如法院對該要證事項,依據其他證據已足證明其犯罪事實,縱未如其聲請付鑑定或實施勘驗,自不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之一般標準於下: (一) 於對事實證據之判斷,其自由裁量必須保持其合理性,如其證據與事理顯然矛盾,原審予以採用,即於經驗法則有所違背。(二) 如何依經驗法則,從無數之事實證據中,擇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有物之性質及其價值,其分割方法適當者,關於法院在自由裁量範圍內所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命為變更之判決。 (六) 第二審法院依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許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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