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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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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1 條預覽 ↗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第 1 條預覽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2 條預覽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議事項。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第 2 條預覽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中心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第 3 條預覽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4 條預覽 ↗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第 4 條預覽 ↗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5 條預覽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中心業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6 條預覽 ↗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三人,秘書三人,編審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7 條預覽 ↗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8 條預覽 ↗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9 條預覽 ↗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10 條預覽 ↗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11 條預覽 ↗
本中心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第 12 條預覽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處務規程第 1 條預覽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處務規程第 2 條預覽 ↗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處務規程第 3 條預覽 ↗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教學及發展組。 二、輔導及推廣組。 三、數位學習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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