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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8 筆
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費項目如下: 一、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 二、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
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第 5 條預覽 ↗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核定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爭議時,應先就雙方當事人所提補償金額替代方案、施設方法…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4 條預覽 ↗
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二、設施應儘量選…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5 條預覽 ↗
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 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 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 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6 條預覽 ↗
(刪除)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7 條預覽 ↗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8 條預覽 ↗
(刪除)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9 條預覽 ↗
屬第五條第三款之臨時使用土地者,其補償費用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期間跨越年度,如遇公…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0 條預覽 ↗
屬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地上物補償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規定之標準,按實際…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1 條預覽 ↗
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時,第五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僅就其擴大使用土地部分支付;第五條第二款地上物補償費依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2 條預覽 ↗
使用之公、私有土地訂有租約或設定地上權者,對於補償費支領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核定之;協議不成,並得逕予核定。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13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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