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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發給通緝被告及協尋少年歸案證明書實施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5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發給通緝被告及協尋少年歸案證明書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免通緝被告及協尋少年歸案後,重複被查緝、協尋,損害人民權益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發給通緝被告及協尋少年歸案證明書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通緝被告或協尋少年歸案後,法官應立即訊問,無論諭知交保、責付、釋放、收押或收容,應並批示「即發歸案證明書」,承辦書記官應即於「書記官填發歸案證明書登記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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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緝被告及協尋少年歸案後,應於次一上班日前辦理撤銷通緝或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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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科長對於領用及填發歸案證明書情形,每月應核對一次,並各送請刑一庭、少年法庭庭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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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由臺灣高等法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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