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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一)按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按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㈠、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822號通緝書、本院74年12月12日發布之北院立刑易緝字第3386號通緝書、本院76年7月7日發布之北院立刑易緝字第1519號通緝書、本院86年2月18日發布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84年9月24日,原告緝獲歸案,本院即以84年10月2日84年板院瑞刑親銷字第798號撤銷通緝書,將上開①、③、④之妨害兵役案件撤銷通緝,此有本院通緝書、撤銷通緝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934號通緝書核閱無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進行,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9號全卷及卷附通緝書可稽,堪以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再審被告前揭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通緝書,該通緝書內所載之通緝事實,經檢察官偵查後,於104年1月23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1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開2案件於送執行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於96年3月5日以雄檢博崗緝字第1283號通緝書及於96年4月3日以雄檢博崗緝字第2049號併案通緝書,發佈通緝及併案通緝在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所辯其於派出所內將通緝書影本交予黃女云云,顯非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併案通緝」、「原○年○月○日○○號通緝書應同時撤銷」字樣,不另製發撤銷通緝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鈞院89年度易字第146 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經本院於89年10月26日以89年士院刑宇銷字第373號撤銷通緝書撤銷通緝在案等節,業經本院調閱89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案卷查核明確,並有前揭通緝書、刑事報到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埔刑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8月22日以100年投院平緝字第127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嗣於100年9月19日緝獲歸案等情,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撤銷通緝書、訊問筆錄、本院通緝書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繳納後將被告釋放,並經同院於89年10月26日以89年士院刑宇銷字第373號撤銷通緝書撤銷通緝在案等節,業經原審法院調閱89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案卷查核明確,並有前揭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以另行併案通緝為原因撤銷前案,併後案通緝,於併案通緝書加註『併案通緝』,『原○年○月○日○○號通緝書應同時撤銷』字樣,不另製發撤銷通緝書;併案通緝書應分別記載各案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併案通緝書僅係同一檢察署對於同一被告所犯數案件之通緝,基於偵查便捷,合併記載於同一通緝書,以利行政作業之協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被告辯稱:我有將通緝書去識別化等語,不足採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依上開通緝書,固足認異議人有因受詐欺而向新北地檢署對「陳靖騰」提出刑事告訴之情,然既為「通緝書」,可知該案件未經偵查終結,且依卷附之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九巷三號)前「緝獲」被告到案等情,有原審法院準備程序期日送達證書、拘票、通緝書、撤銷通緝書及頭份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暨所檢附之警詢筆錄可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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