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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 筆:名稱 1・條文 5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預覽 ↗
條文定位5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3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
一、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
二、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三、政府機…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4 條預覽 ↗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結案之案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 5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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