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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保險金額及特定欲執行之標的為該保險契約所生之何種金錢債權之釋明資料,該函文於105年7月26日送達異議人之代理人,異議人於105年7月29日具狀陳報人身保險解約金債權並非不得扣押及執行法院亦非不得代位行使終止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執票人已依非訟程序聲請本票裁定,尚非不得同時提起本案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執票人已依非訟程序聲請本票裁定,尚非不得同時提起本案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退步言,若認前揭查封物係相對人職業上所必需,惟顯非維持生活所必需,仍非不得查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全聲字第3號智財裁定預覽 ↗
是以專利權之受害人依專利法第96條規定行使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請求權,其最終目的既為損害賠償,性質上,本非不得以金錢補償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1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本件扣押存款85,146元扣除34,152元所剩餘之50,994元,依法非不得執行,債務人聲明異議逾34,152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一)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屬非不得補正敘明者,或經由審判長闡明後得補充說明以完足者,而原裁定未經命抗告人補正說明即逕予駁回,自與上揭規定有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執票人已懷疑非訟程序聲請本票裁定,尚非不得同時提起本案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裁定已經確定,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固非不得聲請再審,然依上開準用之結果,對於確定終局裁定主張有民事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若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機關因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不能運作,但仍非不得藉由股東會進行董事之選任、補選或解任以回復董事會之運作時,縱因董事會未行使其職權而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令上開損害非不得以金錢補償,仍應於認定數額後再為執行,否則將再生爭議,爰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7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本件雖尚未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惟執行法院並非不得發移轉命令,由伊取得該項擔保金債權後,再行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發還擔保金,而原法院逕行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似有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若漏載公訴人檢察官何人到庭時,非不得以裁定更正(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117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數人為相同意旨之陳述,警方亦非不得依其相同陳述之本旨而為相同要旨之記載,尚不能僅以其記載簡略或彼此相同,即認當然不得作為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本件並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再審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於法亦有不合,併此敘明。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公司停業中並非不得辦理純受益之抵押權登記,而公司印鑑作廢亦非不得另刻印章辦理純受益之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734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3項固有明文,但若對第三人之債權,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6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於因原處分影響抗告人病患之流失等損失,則非不得以金錢補償。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О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對被告抗辯陳述:系爭房屋可辦理登記,經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公告,即可發生移轉所有權效力;系爭房屋並非違章建築,而屬未保存登記不動產,法律上屬於可登記而未登記,依實務見解非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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