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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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年
-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 執行程序終結前撤回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分
函釋90.12.13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 執行程序終結前撤回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移送機關撤回全部執行之申請者,該強制執行程序即為終結,執行機 關除應停止執行,並應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查異議人係就系爭執行案件 執行名義之合法性為爭執,主張本件不得為執行云云,惟移送機關既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以公函為撤回執行之申請,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即失所附麗。
-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撤回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
函釋90.12.13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撤回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行 政執行事件既經移送機關申請撤回執行,執行機關亦撤銷股票之查封,是 以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其異議應無理由。
- 有關逾期居、停留外國人經處以罰鍰,如逾期不履行,得移送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函釋90.10.24
-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撤回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
函釋90.10.11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撤回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次按, 執行機關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 得為之,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雖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惟在本署為聲明異議決定時,強制執行程序已 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決定,亦屬無從執行,本署自可 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足資參照 。本件業據移送機關申請撤回執行,執行機關乃將系爭執行事件之移送書 等相關文件,檢還予移送機關,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異議人雖在執行程序 終結前聲明異議,惟在本署為聲明異議決定時,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既己終結,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失所附麗,其異議自不能認為有理由。
- 有關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如經移送行政執行,其行政執行處 核准義務人得分期繳納,不得因義務人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
函釋90.09.24
有關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如經移送行政執行,其行政執行處 核准義務人得分期繳納,不得因義務人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而 廢止分期繳納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經移送機關移送行 政行處執行,則移送機關自無權准予其義務人得分期繳納
函釋90.09.19
- 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函釋90.09.14
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 關聲明異議,惟執行案件倘經移送機關撤回全部執行之申請,執行機關即 應停止執行,並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則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已無實益。本 署為決定時,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即失所 附麗,其異議自不能認為有理由。
- 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不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 應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仍宜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函釋90.08.14
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不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 應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仍宜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之
- 義務人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規定,以他人提供之土地作為擔保品,其 抵押權人之登記名義為該級政府所屬公法人,其管理機關
函釋90.07.11
義務人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規定,以他人提供之土地作為擔保品,其 抵押權人之登記名義為該級政府所屬公法人,其管理機關宜登記為移送機 關
- 有關檢查機關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費用之執行等疑義
函釋90.06.05
- 有關檢察機關將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 應否墊付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疑義
函釋90.06.01
- 有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其委任代 理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並依公函或委任書內容執行代理
函釋90.04.26
有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其委任代 理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並依公函或委任書內容執行代理權
- 有關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9 條規 定,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屬民事代位求償,不得
函釋90.03.09
有關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9 條規 定,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屬民事代位求償,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
- 有關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為執 行機關,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權責機關應為第三人普通審
函釋90.03.04
有關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為執 行機關,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權責機關應為第三人普通審判籍之行政 執行處
89 年
- 因應移送執行之健保案件數量龐大,函請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派駐職員至行 政執行處辦理開立繳款書及健保相關業務之諮詢工作
函釋89.11.08
- 檢送「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函釋89.10.03
- 檢送研訂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稅務機關適用應納金額附表」等 書件格式
函釋8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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