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中華民國憲法100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快速跳轉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規定監察院彈劾總統副總統之三道程序門檻,已被增修條文凍結,現由立法院與憲法法庭執行。

Q · 監察院還能彈劾總統嗎?

不能。增修條文已凍結此程序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原規定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需監委四分之一提議、過半數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但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已將彈劾權主體完整移轉至立法院,審判機關由已停止運作的國民大會改為憲法法庭。本條文字仍存在於憲法本文,但運作機制已被增修條文架空,屬「凍結而未刪除」之狀態。

白話解讀

這條憲法讀起來像一把精密設計的武器:四分之一提議、過半數審查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三道門檻,層層升級,對準的是國家元首。設計者的邏輯很清楚:總統不是不能被追究,但追究的程序必須嚴謹到不可能被濫用。問題是,這把武器在 2005 年已經被鎖進保險箱了。憲法增修條文把總統彈劾權從監察院手中移走,交給了立法院,審判權則交給憲法法庭。你現在讀到的這條,是一個仍然寫在憲法裡、但已經不再運作的機制。它的存在不是沒有意義:它告訴你,制憲者認為「監督最高權力」是一件需要獨立機關來做的事,而不是交給同一群政治人物。這個理念後來被修掉了,至於修得好不好,台灣社會到現在還在辯論。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為總統、副總統彈劾權之原始制度設計,規範由監察院依「全體監委四分之一提議、過半數審查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三道門檻啟動彈劾。此條為大陸法系少數採「獨立監察機關彈劾元首」之制度安排,2005 年起經增修條文凍結,彈劾權移轉至立法院、審判機關改為憲法法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在到底誰可以彈劾總統?

依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由立法院提出。門檻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然後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注意,彈劾和罷免不同:罷免是人民投票(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彈劾是走憲法法庭。內行人提示:彈劾是追究違法失職,罷免是政治不信任,法律性質完全不同,但一般人常常混為一談。

Q2這條既然沒用了為什麼不刪掉?

台灣的修憲方式是「增修條文凍結本文」,不是直接改本文。增修條文前言寫得很清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所以本文被保留,只是被凍結。這種做法在世界各國很罕見,但在台灣有其政治背景。內行人提示:這也是為什麼你讀中華民國憲法要隨時對照增修條文,光讀本文會得到大量「已過期」的資訊。

Q3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是什麼?

規定監察院彈劾總統副總統之三道程序門檻(1/4 提議、過半數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已於 2005 年由增修條文凍結。

Q4什麼叫「凍結」憲法條文?

台灣修憲特殊技術——本文文字不刪除,但效力由增修條文取代。條文還在但已不適用。

Q5監察院的彈劾權現在還剩什麼?

仍可彈劾司法、考試、監察、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憲法 §97、§99),僅總統副總統移交立法院。

Q6五權憲法是什麼?跟這條有什麼關係?

孫文設計的政府架構,加入監察、考試兩權獨立行使。本條是「監察權監督最高權力」的具體實踐,凍結後五權實質弱化。

Q7現行彈劾總統的流程怎麼走?

立委 1/2 提議 → 立法院 2/3 決議 → 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 大法官 2/3 同意判決 → 總統即解職。

Q8彈劾總統需要哪些證據?

需證明總統有違法失職事實(不限刑事責任),實務上由立法院調閱權與大法庭言詞辯論調查。

Q9彈劾案要花多久時間?

立法院決議需依議事規則排程,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應 3 個月內判決(必要時可延 2 個月)。

Q10彈劾不成立還能再提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同一彈劾案經憲法法庭判決後,不得再次提出彈劾。

Q11彈劾總統 vs 罷免總統哪個容易?

罷免門檻較高(公民連署 + 全國投票),彈劾門檻較高但程序較短(立法院 2/3 + 大法官 2/3)。罷免重政治、彈劾重法律。

Q12憲法本文 §100 vs 增修條文 §2X 哪個有效?

增修條文有效。依凍結原則,增修條文優於本文。本文 §100 等同被架空,但文字未刪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憲法本文(已凍結)增修條文(現行)
彈劾提案機關監察院立法院
提案門檻全體監察委員 1/4 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提議
決議門檻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審查決議全體立法委員 2/3 以上決議
審判機關國民大會(2005 年廢除)憲法法庭
判決門檻未明定,由國民大會決議大法官 2/3 同意
制度精神獨立監察機關制衡元首(五權分立)立法權監督行政權(趨近三權分立)

憲法本文(已凍結)

彈劾提案機關
監察院
提案門檻
全體監察委員 1/4 以上提議
決議門檻
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審查決議
審判機關
國民大會(2005 年廢除)
判決門檻
未明定,由國民大會決議
制度精神
獨立監察機關制衡元首(五權分立)

增修條文(現行)

彈劾提案機關
立法院
提案門檻
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提議
決議門檻
全體立法委員 2/3 以上決議
審判機關
憲法法庭
判決門檻
大法官 2/3 同意
制度精神
立法權監督行政權(趨近三權分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国憲法では国家元首たる天皇に弾劾制度はなく、内閣総理大臣に対する不信任決議(憲法第 69 条)が機能類似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65조 (탄핵소추) + 제113조 (헌법재판소 탄핵심판) — 國會 1/2 발의, 2/3 의결, 헌법재판소 6인 이상 인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63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無彈劾/罷免之程序區分)
德國Grundgesetz Art. 61 — Bundestag/Bundesrat 提案(2/3 多數)+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審判(針對 Bundespräsident 故意違反 GG 或聯邦法律)
法國Constitution française art. 67-68 — Haute Cour(兩院議員組成)審判總統「manquement à ses devoirs manifestement incompatible avec l'exercice de son mandat」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 2-3 + Article II § 4 —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impeaches (simple majority), Senate trials (2/3 to convict); Chief Justice presides over presidential impeach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351225 制定)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 彈劾名詞
(0351225 制定)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