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0 條(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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