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0 條(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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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規定監察院彈劾總統副總統之三道程序門檻,已被增修條文凍結,現由立法院與憲法法庭執行。
Q · 監察院還能彈劾總統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原規定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需監委四分之一提議、過半數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但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已將彈劾權主體完整移轉至立法院,審判機關由已停止運作的國民大會改為憲法法庭。本條文字仍存在於憲法本文,但運作機制已被增修條文架空,屬「凍結而未刪除」之狀態。
白話解讀
這條憲法讀起來像一把精密設計的武器:四分之一提議、過半數審查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三道門檻,層層升級,對準的是國家元首。設計者的邏輯很清楚:總統不是不能被追究,但追究的程序必須嚴謹到不可能被濫用。問題是,這把武器在 2005 年已經被鎖進保險箱了。憲法增修條文把總統彈劾權從監察院手中移走,交給了立法院,審判權則交給憲法法庭。你現在讀到的這條,是一個仍然寫在憲法裡、但已經不再運作的機制。它的存在不是沒有意義:它告訴你,制憲者認為「監督最高權力」是一件需要獨立機關來做的事,而不是交給同一群政治人物。這個理念後來被修掉了,至於修得好不好,台灣社會到現在還在辯論。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為總統、副總統彈劾權之原始制度設計,規範由監察院依「全體監委四分之一提議、過半數審查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三道門檻啟動彈劾。此條為大陸法系少數採「獨立監察機關彈劾元首」之制度安排,2005 年起經增修條文凍結,彈劾權移轉至立法院、審判機關改為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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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院彈劾總統的條文還有效嗎?▾
文字仍在憲法本文,但運作機制已被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凍結,實務上不再適用。
Q2現行彈劾總統的程序是什麼?▾
由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判決。
Q3彈劾總統和罷免總統有什麼差別?▾
彈劾追究違法失職(憲法法庭判決),罷免是政治不信任(人民投票決定)。
Q4國民大會為什麼不再審判彈劾案?▾
2005 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彈劾總統的審判權移交憲法法庭。
Q5為什麼憲法本文凍結了還留著?▾
因為增修條文採「凍結不刪除」設計,前言保留統一前過渡性條款的政治意涵。
Q6台灣歷史上有總統被彈劾成功過嗎?▾
至 2026 年止,未有任何總統依增修條文程序被彈劾成立之案例。
Q7監察院現在還有哪些彈劾權?▾
仍可彈劾司法、考試、監察等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憲法 §97、§99),但不及於總統副總統。
Q8考試考到這條怎麼答最完整?▾
先寫本條原規定,再寫增修條文 §2X 已移轉至立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否則直接 0 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 | 憲法本文(已凍結) | 增修條文(現行) |
|---|---|---|
| 彈劾提案機關 | 監察院 | 立法院 |
| 提案門檻 | 全體監察委員 1/4 以上提議 | 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提議 |
| 決議門檻 | 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審查決議 | 全體立法委員 2/3 以上決議 |
| 審判機關 | 國民大會(2005 年廢除) | 憲法法庭 |
| 判決門檻 | 未明定,由國民大會決議 | 大法官 2/3 同意 |
| 制度精神 | 獨立監察機關制衡元首(五權分立) | 立法權監督行政權(趨近三權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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