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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 條(言論免責權)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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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保障監察委員在監察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目的在使監察機關得獨立行使糾舉與彈劾。

Q · 監察委員在院內說錯話會被告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即使指控失實,被指控的人不能對該言論提起訴訟。但保護範圍嚴格限縮在「院內」與「言論及表決」兩要件:走出監察院在記者會或政論節目上重複相同的話,本條不保護;在院內動手打人也不算言論,不在保護範圍內。

白話解讀

為什麼要給一群人「說什麼都不用負責」的特權?因為監察委員的工作就是揭弊、糾舉、彈劾。如果他們在院內指出某個部長貪污,結果被那個部長反告誹謗,從此沒有人敢再開口,監察制度就死了。這條的邏輯是:讓監督者不怕被報復,整個監督機制才能運作。但這個保護有明確的邊界。「院內」是關鍵詞,走出監察院大門在記者會上重複同樣的話,這條就不保護你了。「言論及表決」也是限定,如果在院內動手打人,那不是言論,不受保護。這個設計跟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憲法第73條)是鏡像結構,但因為監察委員現在已經不是民選產生,這份特權的正當性基礎跟立委不同,爭議也因此更大。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規範監察委員言論免責權,使監察委員在監察院內所為之言論與表決對院外不負民事、刑事責任,藉以保障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糾舉、彈劾與審計職權,避免揭弊言論遭被監督者反訴而使監察功能失靈。本條與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形成平行制度,為大陸法系議會免責特權在台灣監察制度上的延伸應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委員可以隨便指控他人犯罪嗎?

院內言論受憲法 101 條保護,但院外言論與「明知不實仍惡意揭發」可能涉及政治責任。

Q2監委在院內罵人,被罵的能告誹謗嗎?

不能。憲法 101 條免除民事與刑事責任,但被指控者可透過監察法第 6 條以下的調查與審查程序申辯。

Q3言論免責權的「院內」怎麼界定?

監察院的院會、委員會、調查小組會議屬院內,走廊閒談或對記者陳述爭議較大,實務以「執行職務之言論」為判準。

Q4走出監察院還受保護嗎?

不受。同樣的指控在記者會、政論節目、社群貼文重複,回到一般民刑事責任範圍。

Q5表決也免責是什麼意思?

投票決定糾舉、彈劾、調查報告等議案不會因被認為錯誤遭追訴,避免委員因表決壓力屈服於被監督者。

Q6監察委員言論免責跟立委的差在哪?

結構平行,但立委是民選由選票制衡,監委自 1992 起總統提名,沒有直接選民監督,正當性基礎不同。

Q7監委講錯話完全沒有任何後果嗎?

法律上不負責任,但政治責任不在此條保護範圍,輿論壓力、不續任、彈劾自身仍可能發生。

Q8監委在院內動手打人也免責嗎?

不免責。本條只保護「言論及表決」,肢體行為不在保護範圍,仍須負民刑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免責場域免責內容正當性基礎
監察委員(憲法 101)監察院內言論及表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非民選
立法委員(憲法 73)立法院內言論及表決選民直選,選票制衡
總統(憲法 52)任職期間刑事豁免(除內亂外患)元首尊嚴與國家延續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 51 条(國會議員言論免責,制度結構類似但對象為民選議員,無監察委員等對應機構)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45조(國會議員免責特權,韓國無監察院對應機構,最接近為감사원 但其委員無此免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条(全國人大代表言論免責,PRC 監察委員會 2018 年成立但無此類免責)
🇩🇪 德國Art. 46 (1) GG Indemnität(議員言論免責,德國採三權分立無監察院對應機構)
🇫🇷 法國Article 26 Constitution de 1958(議員言論免責,最接近審計對應為 Cour des comptes 但無此免責)
🇺🇸 美國U.S. Const. Art. I § 6 Speech or Debate Clause(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最接近審計為 GAO 但其官員無此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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