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 條(言論免責權)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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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保障監察委員在監察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目的在使監察機關得獨立行使糾舉與彈劾。
Q · 監察委員在院內說錯話會被告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即使指控失實,被指控的人不能對該言論提起訴訟。但保護範圍嚴格限縮在「院內」與「言論及表決」兩要件:走出監察院在記者會或政論節目上重複相同的話,本條不保護;在院內動手打人也不算言論,不在保護範圍內。
白話解讀
為什麼要給一群人「說什麼都不用負責」的特權?因為監察委員的工作就是揭弊、糾舉、彈劾。如果他們在院內指出某個部長貪污,結果被那個部長反告誹謗,從此沒有人敢再開口,監察制度就死了。這條的邏輯是:讓監督者不怕被報復,整個監督機制才能運作。但這個保護有明確的邊界。「院內」是關鍵詞,走出監察院大門在記者會上重複同樣的話,這條就不保護你了。「言論及表決」也是限定,如果在院內動手打人,那不是言論,不受保護。這個設計跟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憲法第73條)是鏡像結構,但因為監察委員現在已經不是民選產生,這份特權的正當性基礎跟立委不同,爭議也因此更大。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規範監察委員言論免責權,使監察委員在監察院內所為之言論與表決對院外不負民事、刑事責任,藉以保障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糾舉、彈劾與審計職權,避免揭弊言論遭被監督者反訴而使監察功能失靈。本條與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形成平行制度,為大陸法系議會免責特權在台灣監察制度上的延伸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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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察委員可以隨便指控他人犯罪嗎?▾
院內言論受憲法 101 條保護,但院外言論與「明知不實仍惡意揭發」可能涉及政治責任。
Q2監委在院內罵人,被罵的能告誹謗嗎?▾
不能。憲法 101 條免除民事與刑事責任,但被指控者可透過監察法第 6 條以下的調查與審查程序申辯。
Q3言論免責權的「院內」怎麼界定?▾
監察院的院會、委員會、調查小組會議屬院內,走廊閒談或對記者陳述爭議較大,實務以「執行職務之言論」為判準。
Q4走出監察院還受保護嗎?▾
不受。同樣的指控在記者會、政論節目、社群貼文重複,回到一般民刑事責任範圍。
Q5表決也免責是什麼意思?▾
投票決定糾舉、彈劾、調查報告等議案不會因被認為錯誤遭追訴,避免委員因表決壓力屈服於被監督者。
Q6監察委員言論免責跟立委的差在哪?▾
結構平行,但立委是民選由選票制衡,監委自 1992 起總統提名,沒有直接選民監督,正當性基礎不同。
Q7監委講錯話完全沒有任何後果嗎?▾
法律上不負責任,但政治責任不在此條保護範圍,輿論壓力、不續任、彈劾自身仍可能發生。
Q8監委在院內動手打人也免責嗎?▾
不免責。本條只保護「言論及表決」,肢體行為不在保護範圍,仍須負民刑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免責場域 | 免責內容 | 正當性基礎 |
|---|---|---|---|
| 監察委員(憲法 101) | 監察院內 | 言論及表決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非民選 |
| 立法委員(憲法 73) | 立法院內 | 言論及表決 | 選民直選,選票制衡 |
| 總統(憲法 52) | 任職期間 | 刑事豁免(除內亂外患) | 元首尊嚴與國家延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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