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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0 條(行使選舉權之年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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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ison374893
2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並沒有說未滿20歲的人就沒有選舉權,只有保障20歲以上人的選舉權
stuwart3367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以民國112/1/1後為時點,我國人民的責任能力、行為能力整理: 刑事完全責任-18歲 行政罰完全責任-18歲 民法完全責任-18歲 憲法公民權具備-20歲(待11/26公投結果) 法源: 刑法第18條;行政罰法第9條;民法第12條;憲法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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