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0 條(行使選舉權之年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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