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0 條(行使選舉權之年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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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llison374893
2 years ago
我準備吿人
並沒有說未滿20歲的人就沒有選舉權,只有保障20歲以上人的選舉權
stuwart336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以民國112/1/1後為時點,我國人民的責任能力、行為能力整理:
刑事完全責任-18歲
行政罰完全責任-18歲
民法完全責任-18歲
憲法公民權具備-20歲(待11/26公投結果)
法源:
刑法第18條;行政罰法第9條;民法第12條;憲法第130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