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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6 條(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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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授權立法院制定具體程序。

Q · 憲法寫了我有創制複決權,為什麼我幾乎沒用過?

因為憲法把行使方式交給立法院定,等了 56 年才有公投法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創制複決兩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必須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來規範。從 1947 年憲法施行到 2003 年公民投票法通過,中間隔了 56 年;即便有了公投法,全國性「創制」(人民提出新法律)的處理仍比「複決」(廢止既有法律)保守得多。憲法寫的「人民有權」與你能不能「實際行使這個權」,中間隔著立法院的立法行動。

深度解讀

你有兩個幾乎沒用過的憲法武器:創制(自己提法律)和複決(對法律說 yes or no)。憲法第 17 條說人民有這兩個權利,但 136 條加了一句關鍵的話:「怎麼行使,立法院說了算。」這就是為什麼你這輩子可能沒創制過任何一條全國性法律。立法院遲遲不訂配套法律,這兩個權利就變成紙上武器。直到 2003 年公投法出現,才勉強把「複決」活化成全國性公投;至於「創制」,在全國層級基本上還是睡著的。你以為你有的權利,其實被一道「以法律定之」的門鎖住了幾十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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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