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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6 條(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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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授權立法院制定具體程序。

Q · 憲法寫了我有創制複決權,為什麼我幾乎沒用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創制複決兩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必須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來規範。從 1947 年憲法施行到 2003 年公民投票法通過,中間隔了 56 年;即便有了公投法,全國性「創制」(人民提出新法律)的處理仍比「複決」(廢止既有法律)保守得多。憲法寫的「人民有權」與你能不能「實際行使這個權」,中間隔著立法院的立法行動。

白話解讀

你有兩個幾乎沒用過的憲法武器:創制(自己提法律)和複決(對法律說 yes or no)。憲法第 17 條說人民有這兩個權利,但 136 條加了一句關鍵的話:「怎麼行使,立法院說了算。」這就是為什麼你這輩子可能沒創制過任何一條全國性法律。立法院遲遲不訂配套法律,這兩個權利就變成紙上武器。直到 2003 年公投法出現,才勉強把「複決」活化成全國性公投;至於「創制」,在全國層級基本上還是睡著的。你以為你有的權利,其實被一道「以法律定之」的門鎖住了幾十年。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為直接民主機制的「憲法委託」條款,明定創制權(人民主動提出法律)與複決權(人民對既有或擬定法律表達同意或否決)的具體行使方式須由法律規範,授權立法機關制定行使程序、門檻與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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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我這輩子好像沒「創制」過什麼法律?

因為全國性創制權在實務上幾乎沒有被啟動過。憲法第 136 條把行使方式丟給立法院決定,而立法院直到 2003 年才通過公民投票法,而且公投法對「創制」新法律的處理比「複決」舊法律保守得多。現行公投法第 2 條列出的公投事項主要是法律的複決、重大政策、修憲複決,真正意義上的「人民主動提出全新法律」在全國層級仍很罕見。

Q2公投法可不可以把門檻訂到很高讓公投根本通不過?

理論上不行,但實際上界線很模糊。憲法第 136 條授權立法者規範行使方式,但授權不等於可以實質掏空這個權利。如果門檻高到根本不可能達成,就可能違反憲法對直接民主的基本承諾,進入憲法法庭審查範圍。2018 年公投法降門檻、2019 年再修回的過程就是這個張力的實戰版。

Q3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是什麼?

直接民主的憲法委託條款,把創制複決的具體行使方式交給立法院透過法律規範。

Q4「以法律定之」是什麼意思?

憲法把細節(門檻、程序、範圍)交給立法院寫成法律來規範,不在憲法本身寫死。

Q5創制權是什麼?

人民主動提出新法律案的權利,屬於直接民主機制,與「複決」相對。

Q6複決權是什麼?

人民對既有或擬定法律案投票表達同意或否決的權利,是公投法主要活化的機制。

Q7我怎麼發起一個公投?

向中選會提案 → 通過審議 → 連署達門檻 → 投票成案。每階段細節見公投法第 9-32 條。

Q8公投連署門檻是多少?

全國性公投提案 1.5 萬人以上、連署 28.9 萬人以上(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 1.5%)。

Q9公投通過後法律效力怎麼算?

複決法律有立法拘束力,政策公投對行政有政治性拘束力且有期限(公投法第 30 條)。

Q10怎麼挑戰公投法門檻違憲?

透過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人民聲請或機關聲請進入憲法法庭審查,主張本條委託界線被越過。

Q11創制 vs 複決差在哪?

創制是主動「提出新法」,複決是被動「對既有法投票」。方向相反,啟動門檻與成熟度也不同。

Q12公投 vs 罷免差在哪?

公投針對法律或政策(憲法第 136 條),罷免針對特定民選公職人員(憲法第 133 條)。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eation_rightreferendum_right
權利方向人民主動提出新法律案人民對既有或擬定法律案投票
公投法成熟度全國層級實際運作極罕見已透過公投法具體化(複決法律、重大政策、修憲複決)
啟動主體公民連署(達門檻)公民連署、立法院、總統(依事項)
對代議民主的衝擊高(繞過立法院直接立法)中(對立法院既有產出表達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國憲法第 96 條(憲法修正之國民投票)+ 第 95 條(地方特別法住民投票),無全國層級一般性創制制度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72조(總統得交付國民投票之重要政策)+ 제130조(修憲案國民投票)
🇩🇪 德國Grundgesetz Art. 20 Abs. 2(國家權力由人民透過選舉與投票行使)+ 邦層級 Volksgesetzgebung 人民立法制度(各邦憲法)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11(總統交付公投)+ Art. 89(修憲公投)+ 2008 改革引入共享倡議公投
🇺🇸 美國聯邦憲法無對應;州層級 ballot initiative 與 referendum 制度(典型如 California Initiativ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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