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6 條(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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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授權立法院制定具體程序。
Q · 憲法寫了我有創制複決權,為什麼我幾乎沒用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創制複決兩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必須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來規範。從 1947 年憲法施行到 2003 年公民投票法通過,中間隔了 56 年;即便有了公投法,全國性「創制」(人民提出新法律)的處理仍比「複決」(廢止既有法律)保守得多。憲法寫的「人民有權」與你能不能「實際行使這個權」,中間隔著立法院的立法行動。
白話解讀
你有兩個幾乎沒用過的憲法武器:創制(自己提法律)和複決(對法律說 yes or no)。憲法第 17 條說人民有這兩個權利,但 136 條加了一句關鍵的話:「怎麼行使,立法院說了算。」這就是為什麼你這輩子可能沒創制過任何一條全國性法律。立法院遲遲不訂配套法律,這兩個權利就變成紙上武器。直到 2003 年公投法出現,才勉強把「複決」活化成全國性公投;至於「創制」,在全國層級基本上還是睡著的。你以為你有的權利,其實被一道「以法律定之」的門鎖住了幾十年。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為直接民主機制的「憲法委託」條款,明定創制權(人民主動提出法律)與複決權(人民對既有或擬定法律表達同意或否決)的具體行使方式須由法律規範,授權立法機關制定行使程序、門檻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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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36 條的「以法律定之」是什麼意思?▾
把怎麼用創制複決的細節(門檻、程序、提案範圍)交給立法院寫成具體法律來規範。
Q2創制與複決有什麼差別?▾
創制是人民「主動提出」新法律;複決是對既有或擬定法律「投票決定」是否同意。兩個方向相反。
Q3現在公投法已經通過,創制複決權都能用了嗎?▾
複決較成熟,創制在全國層級仍受限。公投法第 2 條主要列複決與政策公投,全國性新法律的創制案例極少。
Q4立法院可以把公投門檻訂得很高嗎?▾
可以規範門檻,但不能實質掏空權利。否則進入憲法法庭審查範圍。
Q5為什麼從 1947 年到 2003 年才有公投法?▾
戒嚴與政治環境延宕立法。直到民主化後才完成憲法第 136 條的具體化。
Q6公投跟創制複決是同一件事嗎?▾
公投法是憲法第 136 條的「實作版本」之一,但概念上公投是上位詞,創制與複決是兩種子類型。
Q7地方公投跟全國公投差在哪?▾
地方公投提案門檻較低、議題限地方自治事項;全國公投議題範圍受公投法第 2 條限制。
Q8我怎麼發起一個公投?▾
向中選會提案 → 通過審議 → 連署達門檻 → 投票成案 → 投票通過。每階段門檻見公投法第 9-32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eation_right | referendum_right |
|---|---|---|
| 權利方向 | 人民主動提出新法律案 | 人民對既有或擬定法律案投票 |
| 公投法成熟度 | 全國層級實際運作極罕見 | 已透過公投法具體化(複決法律、重大政策、修憲複決) |
| 啟動主體 | 公民連署(達門檻) | 公民連署、立法院、總統(依事項) |
| 對代議民主的衝擊 | 高(繞過立法院直接立法) | 中(對立法院既有產出表達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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