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6 條(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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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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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授權立法院制定具體程序。
Q · 憲法寫了我有創制複決權,為什麼我幾乎沒用過?
因為憲法把行使方式交給立法院定,等了 56 年才有公投法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6 條,創制複決兩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必須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來規範。從 1947 年憲法施行到 2003 年公民投票法通過,中間隔了 56 年;即便有了公投法,全國性「創制」(人民提出新法律)的處理仍比「複決」(廢止既有法律)保守得多。憲法寫的「人民有權」與你能不能「實際行使這個權」,中間隔著立法院的立法行動。
深度解讀
你有兩個幾乎沒用過的憲法武器:創制(自己提法律)和複決(對法律說 yes or no)。憲法第 17 條說人民有這兩個權利,但 136 條加了一句關鍵的話:「怎麼行使,立法院說了算。」這就是為什麼你這輩子可能沒創制過任何一條全國性法律。立法院遲遲不訂配套法律,這兩個權利就變成紙上武器。直到 2003 年公投法出現,才勉強把「複決」活化成全國性公投;至於「創制」,在全國層級基本上還是睡著的。你以為你有的權利,其實被一道「以法律定之」的門鎖住了幾十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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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