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6 條(婦幼福利政策之實施)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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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56 條規定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家暴防治法、兒少權法等專法的憲法依據。
Q · 憲法第 156 條規定什麼?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6 條屬基本國策章「社會安全」節之婦幼保護條款,明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本條建立國家對母性與兒童的主動作為義務,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專法的憲法依據,而非可單獨訴請救濟的個人請求權基礎。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但它撐起的是一整個婦幼保護體系。產假、育嬰假、哺乳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兒童受虐通報制度,全部的憲法源頭都在這 28 個字裡。「保護母性」不是口號,它是一個具體的法律任務:當一個女性因為懷孕、生產、哺乳而處於暫時的脆弱狀態時,國家必須主動提供支持。很多職場媽媽不知道,她們拒絕公司要求的加班、爭取哺乳時間、產後被調職可以申訴,這些權利的最上層依據就是這條。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6 條為基本國策章「社會安全」節中的婦幼保護條款,課予國家保護母性與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的主動作為義務。本條屬「基本國策」性質,雖非可直接訴請救濟的人民基本權利,卻構成婦幼相關專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少權法)的憲法上立法義務基礎與合憲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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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 156 條規定什麼?▾
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幼福利政策,是婦幼保護專法的憲法源頭。
Q2「保護母性」是什麼意思?▾
指針對懷孕、生產、哺乳所需的特別照顧,現代解讀延伸到職場不因生育受損。
Q3憲法 156 條跟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關係?▾
性平法是 156 條落實到職場的下位專法,懷孕歧視申訴的最上層依據在 156 條。
Q4懷孕被資遣可以告嗎?▾
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31 條舉證倒置,雇主須證明非因懷孕資遣。
Q5兒童被家長打可以通報嗎?▾
可以。撥 113 通報,身分保密,社工會以例行家訪名義介入。
Q6113 通報後會發生什麼事?▾
社工 24 小時內回應評估、必要時聯合警方訪視,嚴重案件可緊急安置。
Q7憲法 156 條的「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涵蓋哪些?▾
產假、育嬰假、托育補助、單親家庭補助、家暴保護令、兒虐通報等全套體系。
Q8憲法 156 條可以直接訴請救濟嗎?▾
不行。本條屬基本國策,須透過下位專法行使具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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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 | 對應條文 | 性質 | 可訴性 | 立法時點 |
|---|---|---|---|---|
| 中華民國(TW) | 憲法第 156 條 | 基本國策 | 間接(須透過下位專法) | 1947 |
| 日本(JP) | 憲法第 25 條(生存權)+ 第 14 條(平等)+ 母子保健法第 1 條 | 生存權 + 平等原則 | 部分可訴(須轉換為具體請求權) | 1946 |
| 韓國(KR) | 憲法第 34 條第 2 項(모성 보호) | 國家義務 + 個人請求權 | 可訴(韓國憲裁所明確承認) | 1948 / 1987 修憲 |
| 中華人民共和國(CN) | 憲法第 49 條 | 國家政策 | 不可訴 | 1982 |
| 德國(DE) | GG 第 6 條第 4 項(Anspruch auf Schutz) | 母親之憲法上請求權 | 可訴(聯邦憲法法院承認直接效力) | 1949(承襲 Weimar 憲法 142 條) |
| 法國(FR) | 1946 年憲法序言第 11 段 | 共和國基本原則 | 部分可訴(憲法委員會承認憲法價值) | 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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