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7 條(衛生保健事業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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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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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157條規定國家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為全民健保與公共衛生政策之憲法依據。
Q · 全民健保的憲法依據是什麼?
憲法第157條,國家有義務普遍推行衛生保健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此條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構成全民健保強制納保的憲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72號明確援用本條,認定強制納保合憲,因為這是國家落實本條義務的具體手段。
深度解讀
你可能沒想過,台灣能有健保這種「全世界來取經」的制度,源頭藏在憲法這條看起來像口號的條文裡。它寫著國家「應」推行衛生保健和公醫制度,這個「應」字不是客氣話,是給國家的命令。當你在健保署被刁難、當偏鄉醫療資源不足被討論、當公費醫師制度被檢討、當疫苗該不該全民免費吵翻天,背後的憲法依據都是這一條。它不是直接給你一個可以拿去告政府的具體權利,但它是所有健康政策的合憲性基礎:沒有這條,全民健保可能會被質疑「政府憑什麼強制人民加保」;有了這條,大法官一句話就回應完:憲法叫國家做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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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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