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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91 條(監委之選舉)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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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91 條規定監察委員由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間接選舉產生,已被增修條文第 7 條凍結。

Q · 監察委員到底是怎麼選出來的?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1 條原始設計,監察委員應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間接選舉產生,每省五人、每直轄市二人、蒙古各盟旗共八人、西藏八人、僑居國外國民八人。但 1992 年第二次修憲後,本條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凍結,現行制度改為總統提名 29 人(含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 6 年。本文未刪除,僅由增修條文覆蓋。

白話解讀

這條憲法寫了一個從來沒有在台灣實現過的制度。它說監察委員應該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和華僑團體「選舉」產生。這個設計的前提是: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整個大陸。1947 年制憲時,這套制度確實短暫運作過。但政府遷台後,大陸各省議會不存在了,這條就變成一張凍結在歷史裡的設計圖。現在的監察委員怎麼來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把整套機制改掉了: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你現在讀這條的意義不在於它怎麼運作,而在於它揭露了一件事:台灣的憲政體制有一整層「原始設計」跟「實際運作」之間的巨大裂縫。很多人在討論監察院存廢時,根本不知道這個機構的原始設計長什麼樣子,就在那邊吵。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91 條為監察院監察委員產生方式之規範,建立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間接選舉之原始制度。1992 年第二次修憲後,本條已被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凍結,現行制度改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 29 人任命制,任期 6 年。本條在憲法本文中保留但實質不適用,是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不刪、增修條文覆蓋」結構的代表案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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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察委員怎麼選?

原本是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間接選舉,現在改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Q2為什麼憲法本文還在,但實際制度不一樣?

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覆蓋了本文 91 條,本文形式上保留但實質不適用。

Q3五權憲法的監察權是什麼?

孫中山主張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再分出監察、考試兩權,讓監察權獨立於國會之外。

Q4凍結條文是什麼意思?

指本文保留不刪,但由增修條文另立規定覆蓋,本文不再適用。

Q5監察委員任期多久?

依增修條文第 7 條,現行任期 6 年(憲法本文 93 條也是 6 年,這條未被凍結)。

Q6監察院民意基礎在哪?

原始設計來自地方議會間接選舉;現行制度民意基礎來自總統與立法院。

Q7增修條文第 7 條規定什麼?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 6 年。

Q8監察委員和立法委員差在哪?

立委是直接民選代表立法權;監委是總統提名行使彈劾糾舉糾正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iginal_article_91amendment_article_7
產生方式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華僑團體間接選舉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總人數依省市數量浮動(依 1947 年版圖最多時逾 200 人)固定 29 人(含院長、副院長)
民意來源地方議會(間接民意)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
院長產生監察委員互選(依憲法 92 條)總統直接提名(增修條文第 7 條)
施行狀態1947-1992 部分施行,遷台後地方議會體系斷裂1992 至今施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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