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90 條(監察院之地位及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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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90 條規範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原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四權,現經增修條文僅保留三權。
Q · 監察院到底有什麼權?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0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原本擁有同意、彈劾、糾舉、審計四項權力。但 1992 年增修條文第 7 條把同意權拿掉移交立法院,所以現行監察院只剩三權:彈劾(讓不適任官員下台、移送懲戒法院)、糾舉(緊急停止違法官員職務)、審計(查政府預算執行)。讀條文原文容易誤判現行制度,必須對照增修條文第 7 條才有完整圖像。
白話解讀
台灣的政府設計裡藏了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怎麼用的機構。監察院,聽起來像某種跟你無關的高層機關,但它的設計初衷其實非常直白:專門監督官員有沒有亂來。彈劾是讓不適任的官員下台,糾舉是緊急停止一個正在犯錯的官員的職務,審計是查政府的錢花到哪裡去了。但這裡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斷層:你現在看到的條文寫著「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可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已經把「同意權」拿掉了。這代表你手上這份憲法原文跟現在實際運作的制度之間,存在一道裂縫。讀懂這道裂縫,你才算真正理解台灣的權力結構長什麼樣子。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90 條為監察院之憲法基礎條款,明定其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原始條文列舉同意、彈劾、糾舉、審計四項職權。經 1992 年增修條文第 7 條修正後,同意權移除(移交立法院),實質保留彈劾、糾舉、審計三權,建立五權分立體制下對行政權的外部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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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院是做什麼的?▾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審計三權,監督官員是否違法失職。
Q2監察院的四權跟現在的三權差在哪?▾
原條文有同意、彈劾、糾舉、審計四權,1992 年增修條文第 7 條刪除同意權,移交立法院。
Q3一般人怎麼向監察院陳情?▾
可線上、書面或親自陳情,免律師免費用,但須具體舉證機關違失。
Q4監察院彈劾跟立法院彈劾差在哪?▾
監察院彈劾公務員(移送懲戒法院),立法院彈劾僅對總統副總統(移送憲法法庭)。
Q5什麼是五權分立?▾
孫文五權憲法理論,在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外再設考試、監察兩權。
Q6監察院糾舉跟糾正差在哪?▾
糾舉針對個別公務員(緊急停職),糾正針對機關(要求改善業務)。
Q7審計部跟監察院什麼關係?▾
審計部隸屬監察院,負責審核中央地方政府決算與各機關財務。
Q8監委是怎麼選出來的?▾
現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增修條文第 7 條)。原憲法第 91 條規定省市議會選舉,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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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原憲法第 90 條 (1947) | 現行(增修條文 7 後) |
|---|---|---|
| 同意權 | 監察院行使 | 移交立法院 |
| 彈劾權 | 監察院行使(公務員) | 保留(移送懲戒法院) |
| 糾舉權 | 監察院行使 | 保留 |
| 審計權 | 監察院行使(透過審計部) | 保留 |
| 監委產生方式 | 省市議會選舉(憲法第 91 條)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
| 監察院定位 | 具民意基礎之國會性質機關(釋字第 76 號) | 準司法性質專業監督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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