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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94 條(同意權之行使)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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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94 條規定監察院同意權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本文有效但七次修憲後實質凍結。

Q · 監察院還能行使同意權嗎?

憲法第 94 條本文規定監察院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本文至今未刪除仍屬有效法。但經七次修憲,原本適用於司法院、考試院重要人事的同意權,已由增修條文第 5、6、7 條移轉至立法院;監察院自身正副院長與委員人事,也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實務上本條的可適用情境已近乎凍結。

白話解讀

憲法裡有一種條文特別詭異:它寫得清清楚楚,從沒被刪掉,但實際上已經幾十年沒有被啟動過了。第94條就是這種幽靈條文。它規定監察院行使同意權時,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問題是,1947年制憲時,監察院的同意權涵蓋司法院、考試院的重要人事案。但經過七次修憲,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和考試委員的人事同意權,全部被搬到了立法院(增修條文第5、6條)。監察院自己的正副院長和委員,則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條規定的對象幾乎被掏空了,但條文本身一字未動。你看到的不是一條法律,而是一張歷史X光片:它照出了台灣憲政權力重新分配的痕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94 條為監察院行使同意權之程序規定,明定議決門檻為出席委員過半數。本條屬憲法本文,1947 年制定後未經修正;惟其實體適用範圍因增修條文第 5、6、7 條將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自身重要人事同意權移轉至立法院,現行可適用情境已大幅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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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院還有同意權嗎?

理論上憲法第 94 條本文沒刪,但增修條文已將原本由監察院同意的人事案幾乎全部移到立法院。

Q2為什麼憲法第 94 條沒被刪除?

因為修憲門檻極高,採取「凍結而非廢除」策略:保留本文歷史紀錄,由增修條文取代效力。

Q3監察院的同意權包括哪些人事案?

原本含司法院、考試院重要人事,現經增修條文第 5、6、7 條移轉,監察院自身正副院長也改由立法院同意。

Q4什麼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關係?

增修條文效力優先於本文,本文未修正但被部分凍結。讀憲法必須兩者對照。

Q5出席委員過半數怎麼計算?

以實際出席委員的人數計算,超過半數即通過,非以法定總額計算。

Q6監察院的同意權與彈劾權差在哪?

同意權是被動審查人事提名;彈劾權是主動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責任,兩者性質不同。

Q7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從哪裡來?

源自增修條文第 5、6、7 條,將原憲法本文監察院同意權移轉,並擴及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委本身。

Q8考試時遇到第 94 條怎麼答?

標準答案應同時引本文與增修條文,指出本文仍有效但實體適用對象已由立法院承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1947 本文)增修條文 §5(現行)增修條文 §6(現行)增修條文 §7(現行)增修條文 §6(現行)增修條文 §7(現行)
適用機關監察院行使同意權立法院同意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立法院同意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立法院同意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
議決門檻出席委員過半數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實務適用近乎凍結經常行使經常行使經常行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会の同意・指名に関する議決(憲法第56条2項:出席議員の過半数)
🇰🇷 韓國국회 의결정족수(헌법 제49조:재적의원 과반수 출석, 출석의원 과반수 찬성)
🇨🇳 中國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出席常委过半数议决人事任免)
🇩🇪 德國Bundestag-Beschlussverfahren (Art. 42 Abs. 2 GG: einfache Mehrheit der abgegebenen Stimmen für Personalentscheidungen)
🇫🇷 法國Procédure de vote majoritaire au Parlement (Constitution art. 49-1, majorité des suffrages exprimés)
🇺🇸 美國Senate Advice and Consent (Constitution Art. II § 2 cl. 2, simple majority for confi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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