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重點摘要憲法第 94 條規定監察院同意權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本文有效但七次修憲後實質凍結。
Q · 監察院還能行使同意權嗎?
本文有效但實質凍結,同意權幾乎全移立法院
憲法第 94 條本文規定監察院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本文至今未刪除仍屬有效法。但經七次修憲,原本適用於司法院、考試院重要人事的同意權,已由增修條文第 5、6、7 條移轉至立法院;監察院自身正副院長與委員人事,也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實務上本條的可適用情境已近乎凍結。
憲法裡有一種條文特別詭異:它寫得清清楚楚,從沒被刪掉,但實際上已經幾十年沒有被啟動過了。第94條就是這種幽靈條文。它規定監察院行使同意權時,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問題是,1947年制憲時,監察院的同意權涵蓋司法院、考試院的重要人事案。但經過七次修憲,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和考試委員的人事同意權,全部被搬到了立法院(增修條文第5、6條)。監察院自己的正副院長和委員,則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條規定的對象幾乎被掏空了,但條文本身一字未動。你看到的不是一條法律,而是一張歷史X光片:它照出了台灣憲政權力重新分配的痕跡。
中華民國憲法第 94 條為監察院行使同意權之程序規定,明定議決門檻為出席委員過半數。本條屬憲法本文,1947 年制定後未經修正;惟其實體適用範圍因增修條文第 5、6、7 條將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自身重要人事同意權移轉至立法院,現行可適用情境已大幅限縮。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理論上本文沒刪,但增修條文把原本需要監察院同意的人事案幾乎全部移到立法院了。目前監察院能行使同意權的場合極為有限,實務上已近乎凍結。標準答案是:憲法本文規定仍在,但增修條文已將主要適用對象移轉至立法院。
因為修憲門檻極高。增修條文採取的策略不是刪除本文,而是「凍結」或「取代」。憲法本文的條文一字未動,但增修條文第 12 條明定增修條文的效力優先。這種設計保留了原始憲法的完整性,同時允許漸進式改革。
規定監察院行使同意權的議決門檻為出席委員過半數,屬憲法本文 1947 年制定後從未修正。
對特定人事提名案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之被動審查權,只能對送到面前的名單投票,不能主動提名或修改。
監察院本條規定的同意權幾乎已凍結;立法院依增修條文承接原屬監察院的司法/考試/監察人事同意權。
憲法本文未刪除但因增修條文取代而實質失去適用空間之條文,第 94 條是典型案例。
依本條規定召開會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通過。實務上適用情境極少,已近乎凍結。
透過增修條文第 5、6、7 條將原屬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移轉,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執行。
以實際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為基準,超過半數即通過,非以法定總額計算。
標準答案同時引本文與增修條文,指出本文仍有效但實體適用對象已由立法院承接,展現修憲脈絡理解。
第 94 條是監察院內部議決程序;增修條文第 7 條規定監察院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主體機關不同。
前者本文有效但實質凍結;後者經增修條文擴張,目前承接司法/考試/監察重要人事同意權。
| 比較面向 | 本條(1947 本文) | 增修條文 §5(現行) | 增修條文 §6(現行) | 增修條文 §7(現行) | 增修條文 §6(現行) | 增修條文 §7(現行) |
|---|---|---|---|---|---|---|
| 適用機關 | 監察院行使同意權 | 立法院同意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 | 立法院同意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 立法院同意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 | — | — |
| 議決門檻 | 出席委員過半數 | 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 | — | 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 實務適用 | 近乎凍結 | 經常行使 | — | — | 經常行使 | 經常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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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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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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