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94 條(同意權之行使)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第 94 條規定監察院同意權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本文有效但七次修憲後實質凍結。
Q · 監察院還能行使同意權嗎?
憲法第 94 條本文規定監察院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本文至今未刪除仍屬有效法。但經七次修憲,原本適用於司法院、考試院重要人事的同意權,已由增修條文第 5、6、7 條移轉至立法院;監察院自身正副院長與委員人事,也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實務上本條的可適用情境已近乎凍結。
白話解讀
憲法裡有一種條文特別詭異:它寫得清清楚楚,從沒被刪掉,但實際上已經幾十年沒有被啟動過了。第94條就是這種幽靈條文。它規定監察院行使同意權時,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問題是,1947年制憲時,監察院的同意權涵蓋司法院、考試院的重要人事案。但經過七次修憲,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和考試委員的人事同意權,全部被搬到了立法院(增修條文第5、6條)。監察院自己的正副院長和委員,則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條規定的對象幾乎被掏空了,但條文本身一字未動。你看到的不是一條法律,而是一張歷史X光片:它照出了台灣憲政權力重新分配的痕跡。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94 條為監察院行使同意權之程序規定,明定議決門檻為出席委員過半數。本條屬憲法本文,1947 年制定後未經修正;惟其實體適用範圍因增修條文第 5、6、7 條將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自身重要人事同意權移轉至立法院,現行可適用情境已大幅限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院還有同意權嗎?▾
理論上憲法第 94 條本文沒刪,但增修條文已將原本由監察院同意的人事案幾乎全部移到立法院。
Q2為什麼憲法第 94 條沒被刪除?▾
因為修憲門檻極高,採取「凍結而非廢除」策略:保留本文歷史紀錄,由增修條文取代效力。
Q3監察院的同意權包括哪些人事案?▾
原本含司法院、考試院重要人事,現經增修條文第 5、6、7 條移轉,監察院自身正副院長也改由立法院同意。
Q4什麼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關係?▾
增修條文效力優先於本文,本文未修正但被部分凍結。讀憲法必須兩者對照。
Q5出席委員過半數怎麼計算?▾
以實際出席委員的人數計算,超過半數即通過,非以法定總額計算。
Q6監察院的同意權與彈劾權差在哪?▾
同意權是被動審查人事提名;彈劾權是主動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責任,兩者性質不同。
Q7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從哪裡來?▾
源自增修條文第 5、6、7 條,將原憲法本文監察院同意權移轉,並擴及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委本身。
Q8考試時遇到第 94 條怎麼答?▾
標準答案應同時引本文與增修條文,指出本文仍有效但實體適用對象已由立法院承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1947 本文) | 增修條文 §5(現行) | 增修條文 §6(現行) | 增修條文 §7(現行) | 增修條文 §6(現行) | 增修條文 §7(現行) |
|---|---|---|---|---|---|---|
| 適用機關 | 監察院行使同意權 | 立法院同意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 | 立法院同意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 立法院同意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 | — | — |
| 議決門檻 | 出席委員過半數 | 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 | — | 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 實務適用 | 近乎凍結 | 經常行使 | — | — | 經常行使 | 經常行使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