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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97 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之行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2.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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