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98 條(彈劾案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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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ingyun9f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憲法增修條文§7III: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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