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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98 條(彈劾案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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