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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98 條(彈劾案之提出)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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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98 條規定監察院彈劾門檻:一人提議+九人審查決定,增修條文修正為二人提議。

Q · 監察院要彈劾一個公務員,門檻是什麼?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8 條,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原規定一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通過。但 1992 年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已將提議門檻提高為「二人以上」,現行實務以此為準。九人審查決定門檻則維持不變。這道雙層門檻設計的目的,是讓任何單一委員都能啟動彈劾調查,但最終成案必須經集體審議,避免個人政治恩怨變成國家司法武器。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政府官員犯錯,監察院隨便一個委員就能彈劾他。實際上,這條設了一個精密的雙重門檻:先要有至少一個監察委員願意「掛名提議」,然後還要九個以上的委員組成審查會,投票通過才能正式提出彈劾案。這不是走形式。提議的那個人要把自己的名字和聲譽壓上去,九個人的審查會要看證據、聽陳述、做決定。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因為彈劾是對公務人員最嚴厲的憲法武器,一旦成案送到懲戒法院,輕則記過降級,重則撤職永不敘用。這種武器如果沒有門檻,就會變成政治鬥爭的工具。但門檻太高,又會讓真正該被追究的人逍遙法外。一人提議、九人審查,這個數字是制憲者在「防止濫用」和「不能讓壞人跑掉」之間找到的平衡點。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98 條規定,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提議(現行增修條文修正為二人以上)並由九人以上組成審查會審查決定,是公務員違法失職追究機制的憲法層級程序基礎,銜接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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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院彈劾門檻是幾人?

提議二人以上(增修條文修正後),審查決定須九人以上同意。

Q2憲法第 98 條被增修條文改了哪部分?

提議門檻從「一人」改為「二人」,九人審查決定門檻維持不變。

Q3監察院彈劾跟立法院罷免有何差別?

彈劾追究個別公務員違法失職、走監察院+懲戒法院;罷免是選舉人對民選公職人員的政治責任終止。

Q4公務員被彈劾後會怎樣?

案件送懲戒法院審理,可能判撤職、停職、減俸、記過、申誡或不受懲戒。

Q5彈劾跟刑事追訴差在哪?

彈劾是行政懲戒程序(職務處分),刑事追訴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可坐牢,兩者可並行。

Q6民眾可以要求監察院彈劾官員嗎?

不能直接「要求」,但可依監察法第 4 條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檢舉,附具體事證較有效。

Q7彈劾調查流程要多久?

實務上從陳情立案到審查會決議平均 6 個月至 1 年,重大案件可能拖 2 年以上。

Q8監察委員提議彈劾要實名嗎?

要。提議委員必須簽名負責,姓名會列入彈劾案書面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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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 vs 糾舉 vs 糾正[ { "面向": "對象", "彈劾": "個別公務員違法失職", "糾舉": "個別公務員違法失職(情節急迫)", "糾正": "行政機關施政缺失" }, { "面向": "提議門檻", "彈劾": "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 "糾舉": "監察委員一人即可", "糾正": "委員會決議" }, { "面向": "成案門檻", "彈劾": "九人以上審查決定", "糾舉": "三人以上審查決定", "糾正": "委員會多數決" }, { "面向": "後果", "彈劾": "送懲戒法院審理可能撤職", "糾舉": "由主管長官停職或先行解職", "糾正": "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会法第 125 条以下(裁判官弾劾裁判所);憲法上對最高裁判官以国民審査制度(憲法 79 條)取代彈劾
🇰🇷 韓國헌법 제65조(국회 탄핵소추)+ 헌법재판소법(헌법재판소가 심판)
🇨🇳 中國無對應彈劾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罷免權(憲法第 67 條)
🇩🇪 德國Grundgesetz Art. 61(聯邦總統彈劾,聯邦憲法法院審理);Art. 98 Abs. 2(聯邦法官彈劾)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7-68(共和國高等法院彈劾總統);Cour de justice de la République(閣員職務上犯罪)
🇺🇸 美國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 2-3(眾議院過半提案、參議院 2/3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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