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5條,當法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不進行遷調: 1. 辦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內審結者,得延展其報到日期。 2. 最近二年曾因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仍未改善。 3. 自年度調動日起回溯五年內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地區調動二次以上。 4. 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或其所屬法院事務分配相關規定,已不得變更院內現辦事務。 5. 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其中,第1項的一定期間不得超過年度調動日的四個月。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法官的工作效率和適配性。例如,如果法官辦理了很多遲延案件或重大案件尚未審結,可能會影響法院的正常運作,所以可以延長其報到日期。又例如,如果法官在最近二年內有不當稽延的情況,且未能在通知的期限內改善,也可能是一個不適合遷調的情形。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法官遷調改任辦法,可以作為法官遷調時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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