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檔案,按類、綱、目、節四級分類,由檔案主辦單位編列檔案名稱及分類表,陳奉機關首長核定實施。如非必要,應避免更改。
事務管理規則第44條規定各機關的檔案應按照類、綱、目、節四個級別進行分類,並由檔案主辦單位編制檔案名稱和分類表,必須經過機關首長的核定才能實施。在不必要的情況下,應避免更改檔案名稱和分類表。 參考資料:《內政部事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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