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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歸檔案件經點收後,應依照左列各款整理。 一、以件為單位,每一收文、發文或簽稿及其附件,各稱一件。 二、按收文、簽辦、發文或存查日期依序裝訂。 三、附件以隨文整理為原則,其有不便隨文者,得另行存放。 四、如有皺摺、破損等情形者,應先予整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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